我國醫療損害鑒定制度研究
時間:2017-05-15 來源:www.bjboz.cn作者:lgg
第1章 我國醫療損害鑒定制度概述
1.1 醫療損害鑒定的內涵及其價值分析
在醫學科技迅猛發展的今天,醫療損害鑒定不僅關系到醫患雙方的切身利益,而且在對和諧社會建設的影響也越來越大。所以,研究這項制度意義重大。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的法學理論是醫療損害鑒定制度的研究基礎,這一基礎問題的探究能最大化地發揮相關理論的法律規制、保護作用,為該制度制度的研究奠定先決條件。首先應明了解基本內涵,明確本文研究對象;其次,在此基礎之上進一步理清我國該制度中的兩種主要類型,并對兩種類型進行比較,以對該制度有一個較為全面的了解。最后,對我國該制度的歷史沿革進行梳理,引出我國“二元化”鑒定模式存在的原因。醫療損害,指在治療和護理過程中,醫療行為對患者所產生的不利事實。①此外,不僅表現為對患方生命健康權之侵害,還有對其姓名、隱私等及其他權利造成之損害。這總而言之,其對象包括財產性利益和非財產性利益。本文中涉及的醫療損害主要指前者。醫療糾紛中的醫療損害后果主要包括喪失生存機會及康復機會、功能障礙、殘疾、死亡等。但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其造成之后果又不限于上述幾種形式,還包括造成患者嚴重人身損害之其他結果。但該條例對其他后果的規定并不明確。不過《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對此做出不甚詳細的舉例:指在診療過程中,由于醫務人員之過失,造成病人功能障礙或組織器官輕微損害之結果。除此之外,雖然相關法律法規還沒有將“喪失康復機會”作為獨立的損害后果,但在審判實踐中,一些法院己經對此給予承認并加以運用。所以,醫療損害一般包括兩大類:一類為由于醫療事故引發之賠償糾紛,第二類為非醫療事故引起的的賠償糾紛案件。
........
1.2 我國醫療損害鑒定的類型
我國目前存在兩種鑒定類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以及醫療過失司法鑒定。雖然二者同為醫療損害鑒定的一種模式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但它們在性質、內容及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等方面還是存在很大差異。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①此種鑒定是由醫學會根據有關法律接受來自行當事人、司法機關政機關、以及的委托,組織相關專家,對接受委托的專業問題進行鑒定,得出鑒定結論。②法官在審理醫療糾紛時,對于患者的損害是否是由于醫療行為造成的等相關問題,往往不能僅憑日常的生活知識來做出準確的判斷,所以醫學會得出的鑒定結果對于案件的審判就顯得格外重要。 根據《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之規定,①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是人民法院為了要調查實施醫療救治過程中的事實或者為了收集相關專業類證據,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過程中,主動依職權或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而決定委托專門的司法鑒定人對專業性問題進行鑒定并且作出鑒定結論。②此種類型之鑒定又包含了不同類別,其中在醫療糾紛中經常用到文書物證。法醫病理。法醫臨床以及司法鑒定。以上主要是由達到法定要求之鑒定機構進行,而非專業醫療人員進行。如果訴訟開始之前未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者雖已進行,但被判定為非醫療事故之情形中,在訴訟中,患方希望通過司法程序而獲得賠償,常常就要進行醫療過失司法鑒定。法律適用之“二元化”為出現該情形之根本原因,因為患方主張適用《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相比于主張適用《條例》能夠得到更高額賠償,基于此有些當事人更愿意進行醫療過失司法鑒定。但是,不論究竟為何,目前的情況是,我國法官普遍沒有掌握有較為豐富的醫學知識,所以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為了公正、科學的審判,法官就要在某種程度上依賴這些鑒定機構的結論。
..........
第2章 我國醫療損害鑒定制度的弊端分析
醫療損害鑒定制度是解決醫療損害糾紛之核心。而且從上述該制度之歷史沿革我們了解到,《侵權責任法》的實施,雖然為“一元化”提供了法律前提。但這并不能說明這項制度已經完美和無懈可擊了。與此相反,我國醫療損害鑒定制度在實踐中存在著鑒定模式“二元化”、鑒定主體、鑒定程序、鑒定程序方面存在著許多不足亟待解決,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此項制度之改革和發展。
2.1 醫療損害鑒定模式“二元化”導致的問題
王寶洛案件又再次引發了大眾對醫療糾紛之熱烈關注,由于病歷真假不能確定,訴訟也無法進行,致使原來之矛盾沒有順利解決,成為該案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②因此有很多專家學者的觀點是,醫療損害鑒定制度目前最大缺陷為其“二元化”之模式,這就成為了造成鑒定實踐中的混亂及相關案件不能順利解決的一個重要因素。 醫療糾紛訴訟中最主要的證據就是鑒定結論,但目前我們還沒有統一的鑒定模式。糾紛發生后一般在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如果患方認為結論不利于自己,而且依然堅持認為是醫方原因引發糾紛時,就會運用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可是絕大多數法官都沒有醫學方面的知識,此時其就需要借助專業人員之意見來對案件中有關情況做出判斷。 由于我國醫療損害鑒定模式的“二元化”,醫患雙方都會從自身利益出發,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選擇,而規避不利于自己的鑒定。除此之外,一些患者因為賠償數額等原因,主張不通過事故鑒定,而是傾向直接選擇醫療過失司法鑒定,更有甚者上述兩種鑒定形式都會都會涉及到,這就浪費了醫療和司法資源。不但如此,如果同時運用兩種鑒定,就有可能出現兩份鑒定結論不一致甚至結論發生沖突的情形,這無疑使這項制度變得更加混亂,這回大大提高了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時間成本,甚至可能發生新矛盾。
........
2.2 醫療損害鑒定人員存在的問題
醫療損害鑒定人員是醫療損害鑒定的最直接參加者,他們要依靠其專業的醫學及他相關專業知識對涉及醫療糾紛的醫療糾紛進行科學的鑒定,得出客觀公正的結論,所以,鑒定人能力與素質決定著整個鑒定程序的進行和鑒定結論的得出,作用重大。可是我國目前在鑒定人員存在著一些問題,這些問題都不利于鑒定制度的健康發展。 依《條例》之二十三條可知我國對醫學會之人員資格提出了較高要求。①這就使鑒定人的專業水平得到了保證,以便做出正確、科學的判斷。法醫是司法鑒定之主體,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司法鑒定人要求具備 5 年以上工作經驗并具有相關行業執業資格或本科以上學歷或者是相關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由于這些規定并未要求法醫具備臨床醫學知識,這就導致實踐中他們并沒有臨床醫學知識和經驗,而且還可能在鑒定中無法對醫方是否有過錯、其診療行為是否科學做出判斷。此外,對于某一項診療手段在哪些方面有利于患者,在哪些方面存在弊端的問題,法醫得出結論可能會出現合理但卻不一定符合診療實際的情況。②雖然有時其也會聘請臨床醫學專家參加和聽取其意見,但醫學界仍有很大一部分人還是對其資格表示懷疑,因此醫方往往對其得出的鑒定結論持懷疑態度。除此之外,正是由于法醫存在上述之不足,有的法醫索性就根據臨床專家的意見出具鑒定結論,使自己從鑒定人變為“署名人”,通過這種方式得出的鑒定結論也沒有完全避免得出有利于醫方的結果,患方甚至不知道參與鑒定過程的臨床醫學專家與案件是否存在利害關系,從而懷疑鑒定結論的中立性。由上述可知,我國在主體資格方面問題多多,完善科學的相關人員資格機制迫在眉睫。
..........
第 3 章 完善我國醫療損害鑒定制度的建議...... 23
3.1 構建統一的醫療損害鑒定模式 ...... 24
3.1.1 實行一元化醫療損害鑒定模式.......... 24
3.1.2 設立統一的醫療損害鑒定機構.......... 27
3.1.3 統一醫療損害鑒定評定標準............ 28
3.2 規范醫療損害鑒定人制度 .......... 29
3.2.1 強化鑒定人的適格性 ......... 29
3.2.2 實行鑒定人出庭制度......... 31
3.2.3 健全鑒定人責任追究制度..... 32
3.3 明確醫療損害鑒定相關標準 ........ 33
3.3.1 完善醫療損害鑒定內容....... 33
3.3.2 明確收費標準和鑒定期限..... 34
3.3.3 明確鑒定文書的標準......... 35
3.4 完善醫療損害鑒定程序 ............ 36
第3章 完善我國醫療損害鑒定制度的建議
完善的醫療損害鑒定制度不僅關系到醫患雙方的切身利益,而且完善的醫療鑒定制度還是解決醫患矛盾糾紛、提高醫療糾紛類訴訟結案效率的重要途徑。因此,對此制度之完善已是當務之急。由上一章節關于該制度制度的弊端分析可知,現行法律規定對于此制度尚有許多需要改進之處,其中最尖銳的問題就是我國醫療損害鑒定模式的“二元化”,兩種鑒定模式的鑒定程序和鑒定結論有時甚至出現沖突的現象,不利于醫療損害糾紛的解決。因此,要對該制度進行完善,首先應該解決其中“二元化”模式的問題,在此基礎之上,進一步解決該制度中的其他相關問題,從而使該制度得以完善。
3.1 構建統一的醫療損害鑒定模式
通過本文第二部分論述可知,我國醫療損害鑒定制度存在的問題頗多,其中最突出的問題就是我國當前的醫療損害鑒定仍然處于“二元化”的狀態,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往往會造成混亂狀態,不但不利于醫療糾紛案件的解決,而且會在很大程度上浪費人力資源、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首先,醫療鑒定意見的客觀屬性要求。該意見對于解決醫療糾紛之訴訟程序之重要性不言而喻,是能對案件事實做出判斷的最重要的法定證據,所以其必須是公正的、科學的。但我國的兩種鑒定模式都存在公正性及科學性的不足,一方面,鑒定機構、鑒定人之和被鑒定人之間有著密切關系,其出具結論之客觀性令人懷疑。雖然司法鑒定機構比較中立,但法醫專業性不夠強。另一方面,回避制度及合議制度形成之意見存在不足。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①,作為證據形式的一種,醫療鑒定意見需要于庭審中出示,且接受質證。但實際上兩種模式在這方面都存在著不足。一方面,較長時期以來,鑒定人習慣性的不出庭接受質證,醫療損害技術鑒定這兩種模式也不例外。另一方面,兩種鑒定模式都有各自特點,即使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由于法官及當事人缺乏醫學專業知識,也難以對鑒定人進行質詢。針對上述問題,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對此做出了規定,②雖然修訂之后的規定比修訂之前有進步之處,但仍有不足。一方面,該規定在實踐中并沒有明顯作用,沒有從時尚解決質證問題,如果不采納沒有經過鑒定人質證的意見,那么法院或者當事人就會委托其他的機構再次進行鑒定,如果其他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任然不出庭質證,那是否還要再繼續委托其他鑒定機構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將會耗費大量金錢和時間,嚴重影響訴訟效率。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則對專業醫學知識無法判斷,以致不能得出科學的鑒定結論,造成審判不公。而鑒定機構則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另一方面,即使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法官、患方及律師缺少專業知識,也不能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詢,對鑒定意見的質詢仍然是流于形式。
.........
結 語
醫療糾紛一般是民事糾紛,但是現在的社會狀況卻是演變成了很多刑事案件,患方由于不滿醫方的行為,又無法通過現有的各種方式得到滿意的解決,因此就用暴力報復醫方人員。隨著醫學發展、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醫患之間的矛盾也日漸突出,醫療糾紛案件也呈現增多的態勢。醫療鑒定往往是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法官能夠作出合理判決的一個重要依據,但就目前的醫療糾紛中涉及的相關鑒定的狀況來看卻仍存在著缺陷,合理有效的醫療損害責任鑒定制度對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關系著醫患雙方的利益。建立完善統一的醫療損害責任鑒定對有效解決醫療糾紛,緩和醫患之間的矛盾,提高醫療糾紛訴訟案件審理的質量都起著重要的作用。現行的醫療鑒定無論是哪種方式都存在著各自的不足之處,《侵權責任法》的出臺統一使用了醫療損害責任的概念,統一了救濟制度,但是卻沒有規定相應的鑒定制度,因此我認為可以將現行兩種鑒定形式分別作出適當的改變并融合在一起,取長補短,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構建一種新的一元化醫療損害責任鑒定制度,這樣或許可以使鑒定專家們作出更為科學、更有邏輯、更能使當事人、法官認同并運用的鑒定結論。對如何完善醫療損害責任鑒定制度是值得我們研究的,今后要繼續通過立法規定、實際運行等方式來具體改變目前的現狀,完善并構建出更為合理、科學、高效的醫療損害責任鑒定制度。
.........
參考文獻(略)
相關閱讀
- 我國規制網絡交易法律制度的狀況與問題2015-01-25
- 公司實質合并制度研究2015-09-18
- 我國《公司法》中歸入權制度研究2015-10-18
-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制度法律問題研究2015-10-20
- 繼承回復請求權研究2015-11-16
- 論宣言信托制度及其本土化建構2015-11-21
- 證券錯誤交易撤銷制度研究2015-11-23
- 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確認2015-12-01
- 我國遺傳資源的專利法律制度保護研究2015-12-28
- 土地流轉與農村土地制度改革201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