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產重整制度法律問題研究
引言
1. 研究背景
重整制度在英國源起經美國發(fā)揚,在英、美、法、日、德等許多國家都有半個世紀乃至百年以上的歷史。2008 年全球性金融危機爆發(fā)后,許多大型公司破產,導致一國甚至世界經濟的緊張與衰退,如何挽救這些陷入困境的公司成為各國普遍關注的熱點,重整制度也重新走入各國商法界的視眼。我國于 2007 年頒布施行的新破產法引入了重整制度,重整是預防企業(yè)破產最為積極、有效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國新破產法中的一項重要創(chuàng)新制度。上市公司作為現代社會企業(yè)的重要組織形式,其重整是否成功不僅關系到公司自身的存亡,有些甚至將影響到社會生活的穩(wěn)定。上市公司重整實踐發(fā)展至今,歷時時間短,一切都在摸著石頭過河,當中仍然有諸多問題存在,其中最嚴重的是新破產法與公司法、證券法的協(xié)調問題,該問題的主要表現形式就是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行政權與司法權難以銜接。本文通過分析有關上市公司重整中行政權與司法權關系的立法規(guī)定及實踐表現,并結合英美兩國有關上市公司重整的法律規(guī)定和實踐中的具體操作,試圖為解決上市公司重整中出現的行政權與司法權銜接問題提供一條切實可行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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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綜述
破產重整制度為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提供了復蘇的機會,國內外不少學者積極探索完善上市公司破產重整制度的辦法,提出了很多負有研究價值和借鑒意義的觀點,其中針對處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中行政權與司法權關系的最具代表性的觀點包括以下幾種:一是由破產法庭決定上市公司是重整還是清算時應充分尊重市場(Schwartz,2005);二是取消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行政審批,實行司法權統(tǒng)一裁判原則(王欣新,2011 年);三是上市公司重整中行政權與司法權“兩步走”的根源在于并購重組市場的“審批制”,應當改為“備案制”(涂晟,2011 年);四是我國應組建一個獨立的司法體系,設立破產管理局推動破產事業(yè)的發(fā)展(李曙光,2012 年)。目前我國上市公司重整事業(yè)剛剛起步,法律制度還不完善,雖然有些針對上市公司重整的理論研究,但并不全面,對上市公司重整實踐有重大影響的協(xié)調行政權與司法權關系的理論就很少,即使有也大都是一些零星的觀點,并沒有形成系統(tǒng)的理論,這樣很難對上市公司重整實踐起到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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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方法
(1)比較研究方法:通過比較國外上市公司重整中行政權與司法權行使的規(guī)則,獲得正確處理我國上市公司重整中行政權與司法權出現難以銜接問題的方法。
(2)案例分析方法:選取“浙江海納”、“夏新電子”和“咸陽偏轉”重整案來分析上市公司重整實踐中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銜接情況。
(3)歷史分析方法:分析美國歷史上不同階段法院與證監(jiān)會在上市公司重整中地位的變化,為處理我國上市公司重整中行政權與司法權關系提供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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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中行政權與司法權銜接的立法安排
(一) 上市公司重整中法院司法權的行使
上市公司是一類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發(fā)行的股票經相關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后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因具有公司規(guī)模大,股東分布廣泛等特點,對該類公司進行破產重整注定是一個復雜而充滿矛盾的過程,上市公司重整成功與否不僅關系到公司本身的存亡,還將影響一個地方經濟的穩(wěn)定。基于上市公司自身的特點,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牽涉眾多利益主體,而按照經濟學理性自利的假設,“自利”是指個人基于有利自己的動機,會自然地追求自己的最大效用;“理性”是指行為人在作選擇行為時,會盡力使其利益得到最大的滿足,即在理性自利的假設下,人是尋求自我滿足極大化的追求者。因此,由于各利益主體在上市公司重整中自發(fā)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利益沖突在整個重整程序中將不可避免。不僅各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在所難免,鑒于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程序的首要目標是拯救和再建企業(yè),以公司的社會價值為考量出發(fā)點,公司重整可以說是以犧牲多數人的利益來獲得公司存活的機會,社會利益與社會個體之間的沖突也避免不了。針對上市公司重整中各利益主體之間沖突不斷的現實,如何平衡各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成為上市公司能否重整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就本質而言,司法權不是管理性的物質力量,而是判斷性的精神力量,是一種道義力量。司法活動提供的產品是“道義力量”—也就是被我們熟知的“公平”或“正義”。人民法院通過恢復正義、伸張正義、給社會公眾提供道義上的精神支持,給社會創(chuàng)造道義上的精神環(huán)境。5法院作為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重要力量,其不參與各方利益之爭,始終處于中立的地位,決定其能擔任上市公司重整中各方利益的平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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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市公司重整中證監(jiān)會行政權的行使
根據我國現行證券法第 10 條的規(guī)定,可確定我國證券發(fā)行實行的是核準制。相對于證券發(fā)行注冊制中發(fā)行證券除了完成規(guī)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后只需向證券管理機構申請注冊的程序不同,核準制帶有更強烈的行政管制色彩。我國目前實行的雖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但是因長期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加之對普通投資者的保護,對證券發(fā)行仍然實行嚴格的核準制,證監(jiān)會對發(fā)行人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實質審查,核準通過后方可發(fā)行證券。正是由于我國證券發(fā)行與上市實行核準制,證監(jiān)會在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中才有了發(fā)揮作用的余地,以下將對證監(jiān)會在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具體職權作適當闡述。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不僅涉及法院司法權的行使,根據現行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證監(jiān)會在公司重整中也起到重要作用。對于證監(jiān)會在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的具體職權,新破產法沒有對此作具體規(guī)定,而是依賴于其他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證監(jiān)會在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行使管轄權主要是以下兩種情形:一是上市公司采用資產重組方式進行重整時;二是上市公司重整過程中通過發(fā)行股票、債券進行融資時。當公司重整程序中涉及資產重組等內容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于規(guī)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都作了具體規(guī)定,特別是對重組方及其注入的資產提出了嚴格要求。首先,對重組方的要求包括:重組方不能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及證監(jiān)會認定的不能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重組方應具備對上市公司進行戰(zhàn)略投資的條件和收購上市公司的能力。其次,對重組方擬注入的資產的要求包括:其資產須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和有關環(huán)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的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具有良好的持續(xù)經營能力和盈利能力;擬注入的資產應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并能在約定期限內辦理完畢權屬轉移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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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中行政權與司法權銜接........12
(一)解析美國以法院為主導的重整模式 .....12
(二)解析英國以管理人為中心的重整模式 ..........14
(三)國外上市公司重整中行政權與司法權銜接的經驗總結 ..........16
四、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中行政權與司法權銜接的完善路徑 ........16
(一)行政權與司法權銜接問題處理的總原則 ........16
(二)上市公司重整中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17
(三)上市公司重整計劃必備內容的確定 .....19
(四)上市公司重整中并購重組備案制的構建 ........20
(五)專業(yè)破產法庭的設立 ..........21
四、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中行政權與司法權銜接的完善路徑
(一) 行政權與司法權銜接問題處理的總原則
根據上文對國外上市公司重整模式的經驗總結,在重整實踐中有且只能有一種起主導作用的權力主體才能保證整個重整程序有序進行,而在我國上市公司重整實務中,法院有權批準作為上市公司重整中最重要的指導性法律文件的重整計劃,證監(jiān)會對上市公司能否重整成功起關鍵作用的資產重組方案進行審核。可見,我國上市公司的重整程序是由行政權與司法權共同操作完成,其中,兩類權力中心都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引發(fā)權力沖突。在重整程序中行政權與司法權關系的形成并非隨意且可以任意變更的,與各國歷來的重整實踐、法制傳統(tǒng)及其配套措施息息相關。根據我國的重整實踐,并結合國外的先進經驗,筆者認為將司法權作為主導力量管轄整個上市公司重整程序是科學合理的,而行政權退居次要地位,輔助司法權對上市公司進行重整。具體而言,這種處理行政權與司法權關系的辦法可歸納為“三原則”:其一,司法權和行政權無沖突原則;其二,司法權監(jiān)督審查暨司法最終裁判原則;其三,司法權一定程度上尊重行政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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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上市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之一,上市公司重整制度以拯救陷入困境的公司為首要目標,在新《破產法》頒布施行的這幾年,上市公司重整取得了巨大成功,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都成功完成破產重整,慢慢走上復蘇之路。然而,我國上市公司重整事務畢竟還處于起步階段,重整實踐中出現的問題仍比比皆是,如何處理好上市公司重整中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銜接便是其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本文以協(xié)調好行政權與司法權在上市公司重整的關系為目標,研究立法對上市公司重整中行政權與司法權關系的規(guī)定及存在的問題,并詳細分析這些問題在 “浙江海納”、“夏新電子”等典型案例中的表現。本文借鑒美國和英國這兩個重整制度發(fā)展較完善又各有特色的國家,并結合我國上市公司的重整實踐,提出以下法律建議:一是必須將完整的資產重組方案寫入上市公司重整計劃的經營方案中作為必備條款。二是必須完善管理人制度,加強對市場中介組織的管理。三是實行對上市公司重整的并購重組備案制。四是設立破產法庭,提高破產法官的專業(yè)水平。只有從源頭解決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銜接問題,才能真正促進上市公司成功實現破產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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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