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制網絡交易法律制度的狀況與問題
時間:2015-01-25 來源:www.bjboz.cn作者:admin
第一章 緒論
?20 世紀 90 年代以來,計算機網絡技術得到了快速發展,應用網絡的范圍已逐漸從文字處理和信息的交互發展到了商業領域的范疇,發展成為了新的交易模式,這種模式區別于傳統的交易模式即網絡交易。在傳統的交易模式中,制約經濟發展的兩個長期因素包括的延遲時間和空間距離。網絡交易作為一種新的交易方式,通過其先進的網絡通訊技術,快速完整的對各類商業信息進行傳遞,超越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它的出現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從而有效避免這兩個因素對交易的影響。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化,我國網絡交易迅猛發展,據報道截止 2013 年 11 月全國網絡交易額已達 5.6 萬億元,網絡交易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增長點。同時,網絡交易也成為我國目前最主要的一種商業行為模式。但是,由于網絡交易和傳統的貿易之間的區別,商業主體為了達到其不良經營利潤,通過實施各種違法網上交易行為,再加上網絡交易在我國的商業法律規制的不健全,從而導致網絡運營商對消費者或購買者的合法利益有所侵害,以下四個問題被這一現象直接或間接的引發:一是網絡交易主體資質的問題;二是網絡交易行為規范的問題;三是網絡交易安全的問題;四是網絡交易監管無序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對現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與時俱進的新要求,因此,研究網絡交易商法規制的問題,已成為亟待解決的社會課題。在我國已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形勢下,在我國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進程中,研究網絡交易的商法規制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
就其研究的現實意義上講,首先通過網絡交易的商法規制的研究,對我國網絡交易的制度立法提供幫助,對現有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從而在立法上做到了與時俱進的要求。其次通過網絡交易的商法規制的研究,對我國凈化網絡交易市場,保障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我國網絡交易市場秩序的穩定具有現實意義。再次通過網絡交易的商法規制的研究,可以使網絡交易的主體,交易行為規范化,同時也可以使執法者有法可依。依?法執政,實現我國網絡交易的公平與效率的價值原則。最后通過網絡交易的商法規制的研究,對我國網絡交易的相關立法提供決策依據和決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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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網絡交易的理論概述
2.1 網絡交易及其特征
網絡交易,此交易作為買賣方式的一種,從其字面去釋義,即是通過網絡這種工具或者手段,進行商品的兌換以及服務提供和享受。在此種作為新事物般初生的網絡之交易新興時,網絡之用途簡易而樸素,多為網上進行商品換購以及少量的虛擬貨幣轉移。然而,技術之變革,致交易漸變成一種繁榮之經濟。其范圍之廣闊實前未有之。關于網絡交易究竟應當如何定義?對此之釋義,寰宇之內尚不能一見統之。觀點有持者如:網上商業所涉及的諸多活動,互易、廣告、信息、娛樂等等;觀點有持者再如:“網絡交易是指通過網路上進行的商業活動”;觀點有持者又如:通信科技同計算機科學共同為大眾打造了籍由網絡連接而成的一種社會平臺,通過線線相連、電子傳輸將大眾納入此種商業活動。此以上三種觀點,在第一種觀點上,其完全體現出這種線線相連電務買賣的特質及范圍。第二種和第三種觀點則是從通訊和企業經營的微觀角度上來看電子商務。我國的《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規范》將網絡交易界定為:“發生在信息網絡中企業之間,企業和消費者之間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通過網絡通信手段締結的交易。”綜上,網絡交易是一整個系統,其所包含的范圍極其廣泛①。商品易換和服務買售是其應有之義,另外,支持這兩大要素的其他后備支撐更是不可短缺,比如行市之分析調查、物流配送以及相應的售后保證。就其概念而言,應將網絡交易認定為通過網絡所進行的電子化方式的買賣商品和接受服務及由此相關的必要貿易買賣。通過對網絡交易行為進行剖析,有助于我們嚴格監督管理網絡交易行為,維護網絡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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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網絡交易的功能
網絡交易是以電子、數字以及網絡為媒介,進而達到完成商品買賣的目的,另外還需要物流運輸體系與貨款支付體系配套設施的支持。
從CNNIC 統計的內容來看,網絡交易擁有自身獨特的優勢:第一,擁有時空上的十足優勢。傳統形式的經營者往往在固定的營業場所與營業時間內開展業務,深受地域、時間以及空間的嚴重束縛,但網絡交易恰恰相反,其優勢就在于不受地域及時間的限制,隨時隨地都可進行。第二,方便省時效率。如今隨著社會與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行為節奏也在加速,時間顯得尤為重要,而互聯網買賣的特點在于不用出門就可以買到物美價廉的商品,也就節約了人們寶貴的時間。第三,有助于減少商家的營業成本。互聯網營銷的最大益處即是節約成本,盈利之模式可以歸為兩方面,即開源和節流。所以,與實體營銷相比較,網絡之商銷不僅節省了店面租金、水電費、倉儲費,而且更多的節約成本則在于雇傭員工以及工商管理等諸多費用的剔除。從而使得產品的銷售價格可以進一步的消減,也就更受人們的歡迎了。
網絡交易雖和傳統交易行為在某些方面具有共同之處,但網絡交易畢竟作為一種新型貿易方式,還是擁有自身獨特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存儲形式電子化。網絡交易的媒介與傳統商品買賣的差異是最為突出的特征。網絡交易所簽訂的協議非依賴傳統紙媒介實現交易,與之相反,是將其內容存放在計算機內存、磁盤或其他等非紙質媒介中①。交易過程依賴于電子數據的輸送,運用計算機網絡通信技術實現對協議的邀約與承諾。交易兩方主體同樣運用電子數據的輸送方式完成。
第二,適用范圍日趨普及。我國網絡交易的發展源自1980 年,那個時代的政府對于網絡交易的發展趨勢非常看好,一致認可網絡交易模式即將演變為未來互聯網時代促進經濟發展的助推器,因此,不管在政策決策上還是立法與執法中都予以了幫助與扶持。隨著這種帶有扶持性政策與立法的實施,網絡交易在國內飛速發展,交易規模、參與人數都在迅速增加,適用范圍也正在快速擴散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第三,在時間和空間上的便捷。網絡交易的便捷性集中體現在商品交易的方便及勞動量付出的少。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工作節奏的加快,使人們傾向于簡易方便的生活形式,網絡交易行為可以滿足顧客不用出門即可買到心滿意足的商品。總而言之,這種便捷性主要體現在下面兩方面:一方面為時間上的方面性。與傳統買賣活動相比較而言,網絡交易活動不會受到時間方面的局限,隨時可以進行交易。另一方面為空間上的方便性。網絡交易解決了顧客購物受地域的限制,并且不用走出家門就能夠買到稱心如意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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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域外國家有關網絡交易規制的立法實踐與啟示.............11
3.1 域外國家有關網絡交易規制的立法實踐...................11
3.1.1 大陸法系國家網絡交易法律規制的立法實踐...........11
?第四章 我國規制網絡交易法律制度的現狀與問題....................16
4.1 我國規制網絡交易法律制度的現狀....................... 16
4.2 我國規制網絡交易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17
?第五章 完善我國網絡交易商法規制的立法建議.......................24?
?5.1 建立網絡交易商主體制度.........................24
5.1.1 實行網絡交易商主體區別登記制.........................24
第五章 完善我國網絡交易商法規制的立法建議
?5.1 建立網絡交易商主體制度
隨著我國市場的全面放開,對市場主體準入制度必須實行重大改革,對準入市場的任何主體投資者,不再設立市場準入的門檻。市場主體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搞活經濟,擴大自主創業機會,搞好人民的生活。同時又要考慮到監管的易行,網絡交易的安全,以及消費者和買方的合法權益。
5.1.1 實行網絡交易商主體區別登記制
?第一,對于通過登記備案的方式對網絡交易之商主體進行市場化改革。在我國實行的法律制度是民商合一,沒有統一的商事主體登記制度,更沒有專門的商法典。目前只能在單行的法律法規中偶爾見到有關商事主體的規定。通過現存的有關商事主體登記的規定不難看出,國家的側重點依然是如何管理市場,如何將公權力更多的體現在市場經濟中,這只無形的大手讓我國的立法體制還留有計劃經濟體制時期的某些弊端。互聯網的出現為新形勢下的經濟活動提供了更大的空間,同時為新型經濟發展打開了一扇奇特的大門,它的虛擬性與兼容性把世界經濟進一步拉近,世界經濟在互聯網的助推下相互發展相互依存。因此,網絡之經濟的出現也順應時代的要求不斷發展壯大,逐步成長為可以完全進行市場化運作的新興交易市場。如果對這個市場的管理依然保守的用舊的管理理念,將會對這個新興市場的成熟與發展起到阻礙作用。我們在改革現有的商事主體制度時,應以原來的制度為基礎①,根據我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國情這一特點,穩步推進改革步伐。在商事主體登記的范圍對網絡商主體的發展限制適當放寬,以期網絡經濟能夠更好地良性發展。在市場經濟日新月異的今天,人們也在不斷將自己的經營理念逐漸放開。很多人為了能夠通過網絡市場賺取屬于自己的第一桶金,在不耽誤本職工作的同時,相應的開設了網上商店。因此,對網絡市場主體的監管,使其在經營與服務時能夠有法可依,從而避免網絡市場秩序的無法可究的現象將是我國網絡市場未來發展得重要環節。傳統之經營模式在網絡市場上的延伸便可看作網絡經營模式,所以,倘若引用傳統的商事主體登記制度對網絡交易商主體進行監管也會行之有效。然而,由于網絡主體與傳統之主體間存在的差異,我們應當注意卻別引用,對于不同的網絡商主體,應當通過不同的商事主體登記制度對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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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束語
在我國已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形勢下,在我國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進程中,網絡交易已成為我國經濟新增長點,同時也成為我國社會最主要的商業行為模式,研究網絡交易的商法規制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
?從商法的視角出發,對我國網絡交易的商法規制問題進行了系統論述。其中運用演繹和實證的方法,從網絡交易的內涵、流程以及涉及的商事法律關系入手,對網絡交易中可能或已經出現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并闡述了網絡交易法律規制的緊迫性及重要性;運用文獻分析和實踐證明的方法,剖析我國網絡交易違法違規現象和我國現行有關規制網絡交易的法律法規現狀,歸納總結出我國現行有關規制網絡交易的法律法規存在的主要問題;運用比較分析的方法,對域外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有關規制網絡交易的立法實踐進行了評述,從中總結出我國進行商法規范可值借鑒的內容;運用法學理論和計算機科學理論,對我國網絡交易的商法規制進行了具體制度上的設計。其中,提出了一些具有應用性的立法建議。表現在:一是依據我國網絡交易的司法實踐和商法學理論,設計出網絡交易商主體制度和商行為制度的主要內容。其中包括:網絡交易商主體市場準入的登記備案制和電子身份資質制、市場退出的信用考評制度和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強制退出制、授權性的網絡交易商行為和禁止性的網絡交易商行為、網絡交易格式合同行為內容等;二是結合我國網絡交易的司法實踐和民商法理論,針對我國網絡交易法律責任制度和違約或侵權救濟制度不健全,提出了完善上述制度的措施,諸如:網絡運營商和網絡銷售商責任的主次分擔和連帶、舉證責任倒置、網絡銷售商保證金制度、損害賠償救濟制度和投訴處理機制、網絡交易中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內容;三是針對我國網絡交易的監管制度虛設、責任不清的現象,創設了網絡監管專有機構與具體監管內容。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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