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
時間:2016-07-07 來源:www.bjboz.cn作者:lgg
一、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概述
(一)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概念
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理念是自 20 世紀 60 年代開始興起的,隨后對于成年監護制度的改善逐漸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重視。其中以美英法等國為首新興理念對成年人監護制度進行了極大的修改和完善,把隨著年齡的增高、意思能力逐漸減弱的老年人也納入了保護范圍,并倡導要“尊重主體自主決定權”、“維持生活正常化”等理念,要求對于老年人自主意思能力進行最大程度的保障。在法律意識逐漸增強,法制進度不斷完善的今天,建立以意定監護制度為主要內容的老年人監護制度,已經成為全球關于老年人保護的立法趨勢。 在我國,關于監護制度的法律規定由于受到一些歷史和法制發展程度等影響,再加上其制定時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問題,導致我國監護制度一直不是很完善。如我國對于監護的制度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民法通則》第一十七條和第一十九條中對于有精神障礙的人的一些規定。從這些法律條文中我們完全找不到對于普通老年人保護,而現實生活中真正老年癡呆病人只是占普通老年人中很少的比例。當老年人由于年齡的增大導致自主意思能力的下降而使得其無法正常生活時,我國應當制定相關法律對其進行保障。2015 年 4 月 18 日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第 26條與 2012 年 12 月 28 日我國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 26 條規定,為我國老年人意定監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也給學術界對于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理論的研究提供了基礎和方向。對于老年人意定監護的定義,筆者通過以上對法律的理解和分析認為: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是指當老年人還具有完全或者部分意思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時,選擇自己信賴的人或者組織通過合同的形式把自己將來的監護權限授予他們,在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意思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時,意定監護人在相關監督下開始履行合同約定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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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意義
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研究對于我國民法基礎理論具有完善的功能。尊重人權是當今全球法律中的核心理念,也是我國法律一直遵循和力求完善的目的所在。但是對于成年監護制度,我國傳統民法中僅僅涉及到了對于那些心智不健全的人,而且對于他們的監護往往是“他治”大于“自治”,也即是法定監護優先于意定監護。由于我國現在并沒有關于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所以使很多明明有一定意思表示的人無法正常的保障其“意思自治”。可以說意定監護制度不僅是保障行為人意思自治,行為自治的前提,更是現代民法中一些制度的基石。①在美、日、英等國,法定監護制度是與意定監護相輔相成,共同對被監護人的意思、財產、人身進行保護。以人為本是意定監護制度最根本的思想。因此,對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進行研究和探討,不僅能夠更好的保障被監護的人身、財產權利,更能使我國民法的基礎理論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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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不同模式及評析
(一)英美法系中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
美國無論是在思想還是經濟上都是全球最發達的國家,因此筆者首先要介紹一下它關于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發展。十九世紀中期,成年人監護制度就開始在美國各州施行,然而卻沒有對于老年人的監護的規定。這與當時美國的國情是有關的,十九世紀的美國經濟發展緩慢、各種民生保障并不完備,此時美國民眾的老年人數量在整個社會人口中并不是很多,因此當時制定的成年人監護僅僅以心智缺失者為重點保護對象,對于老年人監護并未有過多涉及。但是隨著美國經濟發展的越來越好,人民生活水平極大提高,老年人的人口數量在整個社會中的比重開始逐漸增大,面對老齡化社會的壓力,美國開始對成年人監護制度進行改革,其改革最主要的內容就是對老年人監護制度的補充完善。 在這樣的大勢之下,1969 年美國聯邦頒布了《永久性代理權授予法》(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從本法中我們可以解讀到,當被代理人具有健全的意思表示能力時可以從親屬、朋友或者一些公益組織里選擇其信賴的人做為自己的代理人,然后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約定并訂立持續護理健康授權書或者持續財產授權書,授權代理人對被代理人的人身健康、財產安全、醫療保護等進行管理。代理人的代理權要受到被代理人的親屬和法院的監督,在被代理人喪失意思表達能力或者行為能力時仍可以永久的持續發生效力。①這部法律頒布后所起的影響是巨大的,在之后的 1993 年美國又頒布了《統一健康護理決定法》,這一立法擴大了持續性代理權的適用范圍,這部法律對人身健康方面進行了更加詳細的規定。直到現在,持續性代理權制度已經成為美國現代成年人監護制度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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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陸法系中對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發展
作為亞洲文化與西方文化結合的典型,本人認為有必要介紹一下日本的監護制度。19 世紀之前,日本對于如何照顧無民事行為能力和老年人主要通過家庭來解決,一切關于此類的事由都屬于家務事,政府和一些公益組織是不允許介入的,這使得當時的日本出現了很多虐待甚至殘害此類人群的案件。明治維新后,日本為了振興國家,開始對國內的法律進行整理創新,并充分的借鑒了當時國外那些比較成熟的法律制度來制定自己的民法典。 意定監護制度就是在這種情形下出現的,當時日本訂立此制度的初衷就是為了保護殘疾人、精神病人以及老年人的權益。為了更好的實現這一目的,日本于 1999 年在結合美英等國先進的立法理念后頒布了 4 部關于成年人監護制度的法律,并開創了“任意監護制度”。“任意監護制度”既包括法定監護又包括意定監護,同時還要受到專業機構進行的監督。因此,日本于 2000 年公布的《關于任意監護制度的法律》一經實施就受到了國內外的一致高度贊揚。 關于“任意監護制度”的定義,日本《關于任意監護制度的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作出了詳細的解釋:任意監督制度也即是受到公眾干預介入的任意代理制度,即:當本人還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時,選任自己信賴的“人”做為任意監護人并簽訂合同,關于合同的內容則由雙方共同約定,其不僅包括人身、財產更涉及到了醫療看護等方面,當本人喪失了意思表示時,則任意監護人開始執行合同的內容。 在日本,關于意定監護制度其更重視本人的剩余意思,根據本人的剩余意思盡力做到適合主體的監護類型。公權力的介入主要是體現在家庭式決定權如何裁判,以此來防止監護人的權利濫用。同時又充分的肯定了意定監護制度的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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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創設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必要性 ............ 17
(一)我國社會老年人發展現狀的需要 ........ 17
1.我國后人口轉變期的到來 .... 17
2.我國現行老年人監護方式需要完善 ...... 17
(二)我國民法制度不斷補充完善的需要 .... 17
(三)我國人權理念發展的需求 ........... 19
(四)我國法律適應國際先進理念的需要 .... 20
四、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相關內容 ........ 21
(一)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產生 ....... 21
(二)老年人意定監護的類型 ...... 21
(三)老年人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 ............ 22
(四)老年人意定監護人的任職資格 ............ 24
(五)老年人意定監護合同 .......... 24
(六)老年人意定監護的終止 ...... 27
五、老年人意定監護施行的監督 ......... 29
(一)老年人意定監護施行的監督必要性 .... 29
1.我國社會實際狀況的需要 .... 29
2.世界多數國家的需求 ............ 30
(二)老年人意定監護監督制度的設立 ........ 30
五、老年人意定監護施行的監督
(一)老年人意定監護施行的監督必要性
對于意定監護制度,我國民法并未有具體的規定,有的只是在法定監護中對于精神病人的一些規定,其中規定對于精神病人的監督機關主要是被監護人之前所在單位、被監護人所居住的居(村)委會等。可以看出此規定其實是很籠統的,它既沒有明確監護職責的具體分配,又沒有細規監督程序具體施行和運作。因此在社會實踐中,監督人權力的濫用和怠于行使自己職責的情形時有發生。最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倒是在條文中承認了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存在,但是同樣的并未對其如何運作提出具體的條文意見,更沒有對其的監督機制有任何規定。老年人意定監護監督機制是老年人意定監護得以長存的“靈魂 ”。所以,建立老年人意定監護監督機制,是完善我國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重點。 對于我國要保證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順利進行,必須要建立老年人意定監護監督機制,主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設立老年人意定監護監督機制可以對意定監護人以警示的作用。由于每個人所處的生活環境的不同、受到的教育高低的不一,因此每個人的道德標準也是不一樣的。老年人意定監護被監護人在選擇監護人時其實是冒了一定的道德風險。但是我國法律的精神就是警示大于懲戒,力求通過警示把違法消滅在萌芽中。所以設立老年人意定監護監督機制就像是在意定監護人心里做出了一種警示,督促他們依照意定監護合同中所約定的事項履行自己的職責。設立老年人意定監護監督機制可以防范于未然,有效的減少意定監護人濫用權力或者怠于行使職責的情形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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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的發展,醫療水平不斷的提高,各種民生福利不斷的完善,老年人群體必然將在成年人人數中的比重越來越大。可是,老年人的監護不同于精神病人,因為老年人的意思喪失是一個緩慢漸進的過程。在我們傳統監護中,對于老年人往往是以其行為能力來決定其是否有自主決定權,這是對我國公民人格之漠視,既不符合我國憲法精神,又不符合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基于我國憲法之人性要求,國家必須確保每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生活內涵,不僅要求人的生存意義,更要進一步關心到人的生存面貌及價值,讓每一個人都能夠有尊嚴的活著。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核心思想就是“尊重老年人自主決定權”,其能讓每個老年人按照他們的意愿來得到妥善的照顧,這是對人性尊嚴的尊重,更是對行為能力欠缺者“殘余能力”的活化利用,促進了“生活正常化”。 縱觀我國民法的內容,并沒有關于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方面的立法。筆者認為這不符合我國民法中自愿原則的精神所在,同時自愿原則也是世界各國民法的基本精神。比如,《德國民法典》在訂立之初就將意思自治原則做為民法的基礎。而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核心理念就是“尊重老年人自主決定權”,這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種肯定,是現代重要的民法精神,此制度的制定無論是在人身健康還是財產安全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義。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做為老年人監護制度的核心,其與法定監護相互結合,共同保障了被監護人的人身健康很財產安全,是真正做到主動保護與消極保護的有效統一。可喜的是,2015 年 4 月 18 日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其中第 26 條已經明確規定了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這不僅體現了民法自愿的原則,更是完善了民法的結構。筆者希望我國民法典能盡早頒布,這才為不失社會妥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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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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