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控制人境外居留權、內部控制有效性與公司違規
時間:2017-05-06 來源:www.bjboz.cn作者:lgg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從改革開放至今短短的三十多年里,我國出現了三次移居海外的移民潮:第一次發生在改革開放初期,由于國門的打開,一批擁有海外親屬或好友的國人移民海外定居發展,成為國外華人的主體;另外還有一部分有志青年到西洋、東洋、美國等地開始求學。第二次移民潮是上個世紀的 80 年代末到 20 世紀末,許多發達國家在這個時期開放向各個國家吸收技術移民,吸引了大量來自中國的技術移民。第三次是本世紀開始,以投資移民為主,技術移民為輔,其移民主體是企業家和中產階層,留學生和其他人群占少數。根據《2015 中國國際移民報告》①顯示,我國海外華僑移民總數約為 6000 萬人,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海外移民國。 目前正在進行的第三次移民潮中,攜帶大量財富的投資移民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在新興的投資移民中,民營企業家是其中的主流群體。貝恩公司與招商銀行針對 2014 年可投資資產 1 千萬人民幣以上的中國高凈值人士進行調查, 聯合發布了《2015 中國私人財富報告》。該調查顯示,已經完成移民或已經決定移民的高凈值人士占所有受訪者的 44%,相比 2013 年達到 15%的顯著增長。并且,部分高凈值人群雖然自己不考慮移民、仍打算繼續定居在國內,但是他們已經開始計劃子女留學或者移民的事宜,“自己不打算移民,但下一代正在計劃或已經完成移民”的人群比例從 2013 年的 10% 迅猛漲至 17%。此外,超高凈值人士對于投資移民表現出更濃厚的興趣,受訪者中超過半數已經完成或已經決定移民。 2015 年發布的《中國國際移民報告》稱,2014 年度,美國共發放的投資移民簽證(EB-5 visa)10692 份,其中來自中國的移民有 9128 份,比前兩個年度增加2878 份,增長比例高達 46.0%。中國目前為美國 EB-5 簽證最大來源國,中國大陸公民獲得投資移民簽證的人數比例從 2008 年的 26.7%增長到現在的 85.4%,并且近三年的增長比均保持在 85%以上。 由以上資料可得,第三次移民潮的主體是我國的富裕人士,這些人掌握著數額驚人的財產,其社會身份大部分是民營企業家、公司股東或高層管理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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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意義
隨著公司治理理論體系的逐步完善,委托代理理論作為公司契約理論的一個重要分支,國內外學者對此的研究也在不斷的豐富和深入。現有的研究著重于兩類代理問題,第一類是控制權與所有權分離問題,即企業股東與高管之間的利益沖突,委托人可以通過設置一套有效的制衡機制來約束并激勵代理人,也可以依賴于董事會和獨立董事的對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管,從而降低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矛盾。這類問題一直是公司治理范圍內的核心研究內容,已有研究主要從董事會規模、結構、行為以及個體特征等角度進行研究。隨著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企業的股權結構由分散逐漸轉變為集中,大股東的絕對控股行為引發了學者對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的研究,即第二類代理問題。學者對大股東與公司治理的研究基本集中于管理層約束與大股東的掏空行為,相比之下,董事會與公司治理的研究更為完善,很多研究已經開始探討管理者個人特征,但鮮有以大股東個體的背景資料入手,研究其與企業內部治理之間的聯系。本文以實際控制人境外居留權為出發點,結合企業違規與內部控制質量,這一全新視角拓展和豐富了公司治理的研究領域。 從移民學角度來說,近幾年中國大陸移民國外的討論不絕于耳,受到了各方的廣泛關注。移民這一舉動是對制度環境的一種應激反應,對這方面的研究應該深入剖析其機理和造成的后果,但現階段大部分學者的研究還只限于理論上的分析,鮮有實證研究。并且,相關學者在研究民營企業家移民問題時,往往會選擇從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環境等角度考慮,很少有學者會以企業家的移民行為會對企業本身造成什么樣的影響作為切入點。本文通過實證研究分析實際控制人的境外居留權會對上市公司造成怎樣的影響,拓展了我國對外移民現象的研究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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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綜述
第一節 管理者特征與公司違規文獻綜述
新富移民是我國特有的現象,因此國外學者對這方面目前并沒有研究。國內學者對于實際控制人境外居留權這一話題的研究也是從 2015 年才開始,現有的文獻數量非常少,因此本文將文獻綜述的范圍擴大至管理者特征層面,主要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研究:第一是董事會視角,包括董事會規模、結構和行為等;第二是管理者個體生理特征,包括性別、年齡等;第三是管理者經歷背景特征,包括財務經歷、教育經歷、任職時間、政治背景、從軍經歷以及境外居留權等;最后是實際控制人的股權性質,包括股權控制模式與結構。另外,現有文獻中直接研究管理者特征與公司違規行為的文獻并不多,因此本文放寬視野,將影響企業經營風險的文獻也納入整理范圍。現有關于董事會規模的研究有兩方面的觀點,一種觀點是贊同大規模董事會,強調大規模的董事會可以提出更多角度的管理意見,有助于企業獲取必要的資源,避免任人唯親,降低實際控制人控制董事會發生的概率。Chaganti(1995)研究認為大規模董事會能夠有效約束企業的行為,提高企業會計信息透明度,減少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發生。陳仲常(2009)選取 2002 年至 2007 年滬深 A 股上市公司數據,研究表明董事會規模以及高管的激勵手段與上市公司業績呈顯著正相關。Xie(2003),馮旭南和陳工孟(2011)等也研究認為董事會的規模增大會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的可能性。 另一些學者認為大規模的董事會是弊大于利的行為。Lipton(1992)、Jensen (1993)等認為董事會人數的增加的確會提升董事會的監督能力,但同樣也會增加董事會內部組織協調的成本,并且這項損失的增加會超過董事人數增加帶來的正面效益。Beasley(1996)研究發現,董事會規模與公司發生財務報告違規正相關;高比例的獨立董事可以有效減少上市公司的財務違規行為,董事會人數的增加,尤其是獨立董事數量的增加和任期的延長對企業經營能夠起到有效規范作用。李常青和賴建清(2004)研究認為董事會人數過多會導致董事會效率下降,但獨立董事能有效發揮約束作用,降低企業違規行為;縮小董事會才是正確的降低獨立董事比例的手段,而不應該大力增加獨立董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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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者個體生理特征
隨著女性社會地位的日益上升,企業中“女性管理者”這一話題受到人們越來越多的重視,雖然目前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管理者團隊中女性管理者比重仍然較低,但這種情況應該在不久的將來會得到改善。西方發達國家已經把女性管理者的比重問題視為重點關注對象,有的國家甚至準備起草相關法規,要求管理者團隊中女性高管的比例必須高于某個固定比例。因此,女性高管的研究成為時下熱門的課題。 關注女性管理者比例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首先是從社會倫理學角度出發,隨著女性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女性管理者在公司治理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越來越多的女性擔任了管理團隊中舉足輕重的職務;其次,董事會成員的性別多樣化能夠為企業產生額外的正收益,這方面學術界還是得出了比較統一的結論,即女性管理者的管理風格多為風險厭惡型。女性高管憑借其更保守和偏好風險規避的處事風格,影響著企業經營狀況,這點在不同國家的文化背景下都是一致的。 Francis 等(2009)以標準普爾成分股企業的 CFO 變更資料為樣本,得出結論:女性 CFO 對比于男性具有更好的會計穩健性,并且會采取更加保守的財務報告政策。Gul 等(2011)以公司股票價格為切入點,研究表明,高比例的女性董事能增加信息披露程度,促使上市公司的股價更真實、全面地反映公司信息,尤其是在內部治理較弱的公司中,女性董事對提升股價信息意義的正向作用體現得更加明顯。Faccio et al.(2012)指出實際控制人的性別會影響公司的決策風格,女性相比于男性實際控制人擔任實際控制人的公司財務杠桿率較低,收益波動較小,公司存續的概率增加。Jiekun Huang 和 Darren J. Kisgen(2013)通過對高管性別差異導致的行為差異研究后認為,女性生理特征中思想傾向于保守,通常情況不會做出自己控制之外的事,而男性則相反,男性普遍存在過度自信傾向,容易做超出自己可控風險范圍內的事;在計劃階段,女性重點關注風險可控,而男性更傾向挑戰,冒險、激進和打破約束的心理特征。Ajay et al.(2014)研究表明商業銀行中的 CEO 或董事會主席為女性時,管理風格會更加的穩健,并且在遇到金融危機時,可以降低商業銀行倒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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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概念界定與理論基礎 ........ 20
第一節 概念界定 .............. 20
第二節 相關理論 .............. 22
第四章 實證研究設計 .............. 25
第一節 研究假設 .............. 25
第二節 數據來源與樣本選擇 .... 27
第三節 變量定義 .............. 29
第四節 估計方法與模型構建 .... 32
第五章 實證研究結果與分析 ........ 36
第一節 描述性統計分析 ........ 36
第二節 相關性分析 ............ 38
第三節 回歸結果分析 .......... 41
第五章 實證研究結果與分析
第一節 描述性統計分析
表 4-4 列示了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公司違規(V)平均值為 0.1361,可以看出樣本中每 100 個觀測樣本中存在 13.61 個違規行為。具體而言,經營與領導人違規(V2)的樣本最少,平均為 1.83%。相反的,企業信息披露違規(V1)最為嚴重,平均每 100 個企業的觀測樣本中,高達到 10.5 個違規樣本,是經營與領導人違規樣本數量的 5.73 倍。這可能與經營與領導人違規的后果大多比較嚴重有關,而信息披露違規的成本相比之下會較輕,所以企業一般不敢隨意觸碰經營與領導人違規行為的高壓線。除了這兩類違規,還有其他類型違規(V3),平均值為 8.95%,介于信息披露違規與經營和領導人違規之間。三種違規類型平均值的總和為21.28%,約為違規樣本(V)平均值的兩倍,說明企業的違規行為,經常是涉及多個方面的違規,而不是單一方面的違規行為。其他變量中,Res 的均值為 0.107,說明樣本中實際控制人擁有境外居留權的人數約為 10.7%,此觀察結果與梁娟(2015)、金智(2015)對實際控制人境外居留權的研究樣本結果一致。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數(Ic)在不同企業之間差別較大,標準差為 80.01,最大值為 304.3,中位數為 677.3,最大值為 913.1,說明我國民營上市企業的內部控制質量具有明顯的優劣差異。在股權結構方面,前五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之和的均值為 52.10%。說明我國民營企業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普遍比較集中。在獨立董事方面,樣本中獨立董事比例(Ind)最高為 66.67%,最低為 14.29%,相差 4.67 倍,說明上市企業中對待獨立董事問題的差異非常大,基于現有的文獻研究,普遍認為高比例的獨立董事能夠更好的約束企業的行為。董事會會議(Meet)次數也同樣是監控企業行為的一種手段,但在我國上市企業中,董事會會議次數的差異巨大,最少的企業一年只開一次董事會,而召開董事會會議次數最多的企業竟達到一年 44 次,這對企業信息披露的具有極大的影響。在公司盈利水平上來看,資產收益率(Roa) 的體現了不同企業之間的取得凈利潤能力的差異,而均值為 4.3%,凈利潤均值偏低,由此推斷體我國民營企業大多數技術含量不高,以人工勞動力為主的制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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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文以時下焦點問題“新富移民”展開思考,探究企業家移民對企業本身究竟會產生如何影響。本文以實際控制人境外居留權為切入視角,結合公司違規與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研究。在閱讀了大量有關董事會、管理者背景、實際控制人、內部控制質量與公司違規的文獻后,進而按照境外居留權可以降低實際控制人違規成本,進而損害公司以及中小股東的利益為思路,借鑒管理者背景特征與公司違規研究的方法,總結現有學者的研究觀點后,提出以下兩個假設:第一,民營上市企業實際控制人擁有境外居留權會增加企業違規的可能性;第二,在實際控制人擁有境外居留權的企業中,有效內部控制對企業違規的抑制作用發揮得更好。為了證明上述假設,本文選取 2007~2015 年我國民營上市公司數據為樣本進行實證研究。具體而言,首先對相關變量進行描述性統計以及變量間的相關性分析,再分別采用傳統的 Probit 與部分可觀測 Bivariate Probit 兩種估計方法對模型進行多元回歸分析,得出實證結論。 論文的實證研究結果表明:民營上市企業實際控制人境外居留權與企業違規正相關,在實際控制人擁有境外居留權的企業,其違規可能性比未擁有境外居留權的企業高 2.64%。進一步研究發現,實際控制人的境外居留權僅顯著增加信息披露違規發生的可能,另外與經營與領導人違規負相關,與其他類型違規正相關,均未通過顯著性檢驗。這可能與經營與領導人違規的監管力度強、法律后果嚴重有關,實際控制人擁有境外居留權的企業不會輕易觸碰這條“高壓線”,而是選擇后果相對較輕的信息披露違規以達到自己的目的,否則境外居留權會失去其本身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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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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