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法律問題研究
時間:2017-08-24 來源:www.bjboz.cn作者:lgg
第 1 章 緒 論
1.1 選題背景及意義
“互聯網+”戰略的實行,全面促進了中國互聯網行業和經濟社會的結合和發展,此種全新的經濟形態為傳統經濟增添了新的血液與動力,創造出一批經濟增長點,大大促進了第三方支付與電商行業的發展,各個電商平臺的持續發展,互聯網消費規模也體現出持續上漲的態勢。依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頒布的《2015 年中國網絡購物市場研究報告》可知,到 2015 年年底中國互聯網消費者總數為 4.13 億,和上年同期相比,增多了 5183 萬,上漲了 14.3 個百分點,和網友規模上漲水平相比,高 6.1%;互聯網零售數額達到 3.88 萬億人民幣,在社會消費品銷售數額中占到 12.9 個百分點,其中 B2C 數額為 2.02 萬億人民幣,和上年同期相比上漲了 53.7 個百分點。 而伴隨電商平臺購物數額的持續擴展,第三方支付平臺以替代之前的網銀等結算模式,變成電子商務平臺進行結算的重要模式,第三方支付平臺正在以破竹之勢快速發展。阿里巴巴旗下的天貓超市、天貓商城都將“支付寶”當作其主要的結算工具,而騰訊公司旗下的易迅網等商城則是采用“財付通”來完成支付;另外,伴隨微信運用人群的逐漸增多,其也變成我國電子商務平臺重要的支付工具,亞馬孫商城、蘇寧易購、京東商城等電子商務平臺也都將微信作為其中一種結算方式,為網友進行互聯網消費創造了便利。此外,中國銀聯下設的聯想控股的拉卡拉、通聯支付、快錢、環迅支付等影響力較大的第三方支付平臺也相繼進軍電子商務平臺。 伴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快速發展,其中存在的各種不足與缺陷也逐漸顯現,盡管近些年中國已采用健全現有法律、出臺新法律等方式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發展進行了規范,可是因為法律具有一定程度的落后性,第三方支付平臺在成長歷程中依舊存有諸多問題待于解決。譬如個體信息遭遇侵犯、主體間權責的不明確、沉淀資本所有權不清晰等,在現實過程中當事人的權利怎樣保證?出現矛盾糾紛時,怎樣使用法律?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妥善的處理,一方面會妨礙第三方支付產業的穩健發展,另一方面還或許招致金融性風險。鑒于此,本論文將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立法問題作為課題進行探究,分析目前平臺發展過程中存有的法律問題,參考其他國家的先進形式,提出健全中國第三方支付平臺法制規章體系的意見與舉措,為“互聯網+”經濟發展大局下中國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發展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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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國內外研究現狀
當前,我國立足于法律監督的維度開展的針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探究依舊處于初始時期,研究屆對該問題也未曾提出有影響力的社會一致認可的理論,僅在部分碩士論文、期刊雜志中有研究者實施過探究性的闡述,經過瀏覽、剖析這些探究成果本人發現,當前的探究大致集中在下述幾個領域:王東光(2008)在研究成果中進行了如下闡述: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上通常會集中數額較大的用戶資金,此筆資金的歸屬問題到現在依舊是人們激烈爭論的問題,暫存的資金和客戶的自身利益是密切關聯的,為此其對給第三方支付平臺設計準入要求的做法持肯定態度,另外其還認為,第三方支付平臺應當具有充足的注冊資金來保證本身的長效經營,為此應當對第三方支付平臺實施牌照機制,主要管理機構只給達到注冊金條件的單位發放經營資質,借此來確保進軍第三方支付領域的企業的資本能力。 而魏力(2009)和其的觀點不同,其指出市場競爭在自然法則的引導下能夠自主地把資格不夠的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淘汰,無需采用發放牌照的方式給第三方支付部門設立進入條件,另外其還認為,牌照制度會在一定程度上妨礙第三方支付產業的長效發展?;谄饰鰡栴}是為了更有效地處理問題的原理,毋庸置疑的是在中國當前實施的制度的影響下,提供結算服務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存有多方面的問題。孫春艷(2013)、單夫純(2010)等研究者,曾經針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監督存有的法律不足實施了系統、深入地剖析。本人把其找出的問題總結梳理為:(1)在法律上,第三方平臺缺少相應的地位,讓其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處于尷尬境地;(2)暫存資本和孳息所有權不明確導致大額資本存在較高的安全風險;(3)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市場準入體系不健全,讓高效管理與平等競爭無法有效實現;(4)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過大的風險容易導致經濟違法活動的產生;(5)顧客正當權利得不到全面保護,降低顧客參與的主動性;(6)互聯網稅收問題很難進行規范,導致存在十分嚴重的偷稅漏稅問題;(7)第三方支付監督管理部門的缺席,讓違法活動更加肆無忌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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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第三方支付平臺理論與發展現狀
2.1 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概念及特征
通常來說,電商便是依托網絡信息在用戶、生產單位、金融機構、政府部門間開展的電子化的信息交換,內容包含產品信息和其購買信息信息、價格信息和結算信息、認證信息和安全信息等,在各參與主體間構建一種智能化的關系,達成資金流、產品流、數據流的配置。電商可進一步細分成 3 種形式,第一種形式是 B2B(也就是企業對企業)、第二種形式是 C2C(也就是客戶對客戶),第三種形式是 B2C(也就是企業對客戶)。電商包括 2 個部分,其一是網絡交易,其二是網絡結算,這兩個部分都是不可或缺的,沒有進行網絡結算的互聯網交易無法叫做電子商務。 而第三方支付是為了解決電商的資本流而出現的,是一種結算模式,屬于電商中的網絡結算這個部分。對于電商來說,支付是最關鍵的環節,假如說電商是將來經濟增長的發動機,那么支付便是該臺發動機中最重要的推動器。在電商領域,第三方支付愈來愈受到人們的關注。傳統的結算通常采用匯款、轉賬等模式,不但耗費時間與精力,并且安全水平低,已變成妨礙電商發展的制約,一直到第三方支付的產生,該問題才得到根本性的解決。 第三方支付指的是具有一定資金能力與優良信用的具有較強獨立性的單位,采用和各個銀行簽訂合約的形式,提供和金融機構支付平臺接口的交易支持系統的在線形式。消費者選擇產品后,依托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的賬戶進行款項的結算,由第三方支付機構告知賣方款項到賬、進行發揮;消費者收到產品,加以確認后,通知第三方支付機構支付相關款項,第三方支付機構再把貨款轉到賣方賬戶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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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優勢與劣勢
第三方支付平臺是一種獨立提供支付服務的機構,不從屬于國家與任一金融組織,也不從屬于客戶,在交易活動中是具有本質獨立性的第三方,能夠獲得各方的信賴。恰是此種與生俱來的優勢使第三方支付平臺快速地成長起來,獲得各方的認可。而且逐漸發展成一種不可缺少的支付模式,下文將具體論述其的商業優勢:第三方支付平臺是處于電商中信賴與安全的需求產生的,傳統的網絡支付僅有移動資金的效能,而無法對交易活動發揮相應的保障與監督功能。傳統的交易通常是先將貨物發出,然后再進行結算,或者先結算再將貨物發出,資金與貨物的交付在時空方面是分隔的,此種狀況下便需要交易活動雙方具有優良的信用水平,兩者可以互相信賴,這樣才可以讓交易順利完成。不然交易較易產生問題,存有較高的資信風險,會妨礙商業交易的順暢實施。第三方支付平臺在交易過程中其一能夠發揮支付參與者的功能,其二能夠以中介單位的身份提供信譽保證。不但能夠妥當處理交易過程中貨款與貨物分離的問題,還能夠對買賣雙方的交易活動加以監察,大幅降低了欺詐活動產生的概率,在很大程度上幫助消費者消除了顧慮,安心地進行互聯網交易,讓電商的快捷性得到最大化的發揮,大幅推動了電商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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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國電子商務中第三方支付平臺法律現狀與存在問題 ..... 14
3.1 我國電子商務中第三方支付平臺法律規制現狀 ............. 14
3.2 我國電子商務中第三方支付平臺方面的法律問題 .......... 18
3.3 國外第三方支付法律規制對我國的啟示 ....... 22
第 4 章 完善我國網絡第三方支付平臺法律規制的建議 ........... 24
4.1 完善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準入、退出法律機制 .............. 25
4.2 加強對網絡第三方支付平臺上金融犯罪的防范 ............ 26
4.3 完善相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 27
第 5 章 結 論 ............ 30
第 4 章 完善我國網絡第三方支付平臺法律規制的建議
從簽訂的合同來看,第三方支付平臺與用戶之間的法律關系更像委托代理與顧客之間的關系,第三方支付平臺與用戶之間的委托協議、代收代付、信用擔保、資金結算都是在顧客發出指令后進行的操作,如果未經允許擅自操作,第三方支付平臺不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需返還本息,補償損失。支付平臺與用戶之間在法律上存在的是委托代理關系,這種關系相較傳統意義上的保管合同關系更具約束力,也能更好地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一方面,所謂的委托代理不論有無傭金都必須嚴格按照用戶的指令進行操作,這種約束具有一定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保管合同若為有償保管,在保管人自身操作不當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時,必須要承擔相應責任,而無償保管只有存在蓄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賠償。目前隨著網絡信息的發展,加上電子商務的沖擊,第三方支付已經成為了越來越多人的首選支付方式。賣家發貨與買家確認收貨期間,資金由第三方支付平臺代為保管,而這些“沉淀資金”是被第三方支付平臺無償保管,若法律關系為保管合同關系,那么無償保管只有在發生重大過失或者故意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才會擔負相應責任,這對用戶來說存在極大風險,無法保障資金的安全。這將會使得第三方支付平臺失去商家與客戶的信任,不僅會讓第三方支付平臺發展滯緩,也會大大制約電子商務的穩步發展。 舉證責任倒置。在電子交易中,賣家和買家均處于弱勢地位,而第三方支付平臺擁有更大的主動性,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加大弱勢一方的保護。通過立法要求第三方支付平臺不將交易相關信息泄露出去,保護交易雙方的交易信息。并在某些情況下用過錯推定原則或舉證責任倒置來判定責任,即先假定支付平臺存在過錯,第三方支付平臺代拿出有力證據來反駁這一假定。要實現監管部門、銀行、客戶與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間有效合理的監督,必須要有健全完善的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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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論
第三方支付對我國傳統的銀行支付行業的是一個突破,因為它是一種新型的網上支付工具。它的崛起適應了商業發展進步的需要,有效促進了商業的發展。我國法律在第三方平臺支付這方面資歷尚淺,在我國法律基礎上通過拓展和借鑒西方各國的經驗,相繼出臺實施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為第三方支付行業樹立了規矩,打下了日后蓬勃發展的基礎。但事情總有它的不完美的地方,本文主要是根據《辦法》和《實施細則》中的不完善的地方陳述出新的意見。 我的結論是: 第一,第三方支付平臺體系是電商和網絡技術相結合,而支撐第三支付平臺的基礎是不斷發展的網絡科技。也正是因為它的不斷發展,第三方支付平臺體系面臨著新的挑戰,服務和安全等方面的水平要求也越來越高。所以,在立法的時候,既要參照經濟法,還要結合網絡信息安全法,總而言之,要全方位進行考量。 第二,對于第三方支付平臺體系,國家權威部門已經在監督管理領域邁出了第一步,但是在準入門檻、沉淀資金、孽息管理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仍然存在諸多不足之處,有待日后不斷實踐、不斷摸索、不斷完善。 第三,有針對地開展對第三方支付平臺體系進行國家級全面監督監管,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不能以偏概全,要切實地把國家監管和行業自律結合在一起。 第三方支付手段是未來電子商務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它是電子商務中最為普遍的支付環節。政府和社會應對其引起足夠的重視,關注其成長,積極獻計獻策,為這個新興產業提供良好的經濟基礎、充分的法律支持和健康的社會環境,這樣會使得整個電子商務領域更加健康、持續、快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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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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