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經營權入股有限責任公司商法法律問題研究
時間:2018-03-01 來源:51mbalunwen.com作者:lgg
本文是商法論文,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是與民法并列并互為補充的部門法。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體嚴格法定等原則。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伙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以上內容來自百度百科)今天為大家推薦一篇商法論文,供大家參考。
1 家庭承包經營權入股的主體形式選擇
家庭承包經營權制度作為我國農村土地的基本利用制度,構建了農村雙層經營體制的基礎。回溯其發展歷史,從早期的“包產到戶”到 1978 年改革開放時期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農民從單純的勞動者到土地權益的享有者,已有近40 年的歷史。家庭承包經營權入股有限責任公司是農民以家庭承包經營權為資本,投入到有限責任公司成為股東,以獲取長期股權收益的行為。目前我國家庭承包經營權入股的主體形式主要有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有限責任公司三種。本文首先從家庭承包經營權入股的主體形式展開討論。
1.1 家庭承包經營權入股的不同主體形式
以廣東“南海模式”為起點,我國的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逐漸發展到珠江三角洲地區。江蘇省因其地處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在重視發展新型農民合作組織方面遙遙領先。在 2009 年通過的《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中明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地位。①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即以農民的土地入股為基本內容,將農民從集體承包經營的土地,結合相關生產要素(如勞動力/技術等)構建的農民合作組織,旨在方便農地的集中和統一經營。這種模式的合作社,其優點在于能夠提高農民尋求合作或交易對象方面的效率,降低交易費用,提升農戶交易談判能力,避免交易中可能發生的道德和市場風險,將農民個人的弱勢轉變為集體的優勢,增加土地經營收入,改善農民生活狀況。江蘇省的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經營模式上主要分為三種。一是租賃經營模式。在該模式中,農民不直接與承租方接觸,而是由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負責農地流轉的工作,農戶只需將土地入股,由合作社集中土地并與承租方溝通,雙方達成一致后,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由當地的農業龍頭企業或者農業種植大戶等農業經營主體來實現農地的規模經營。二是自主經營模式。該模式土地不發生流轉,而是采取自己生產,合作社服務的經營方式,生產經營活動農戶在家就可以完成,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工作旨在便利農戶,為其提供需要的生產服務,利用地域優勢,發揮產業創新,集農產品和農業服務于一體,從而實現農業的規模化生產。三是自主經營和租賃經營相結合模式。在這種模式中,遵循市場公開規范原則,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統一組織入股土地的公開招標活動,由農業種植大戶或農業龍頭企業經營大部分承包地,剩余的小部分承包地由農民自主經營,這是一種介于前述兩種模式中的過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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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家庭承包經營權入股主體形式的比較
通過上述模式介紹分析可知,入股有限責任公司與入股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都是將農民的家庭承包經營權轉變為股權,以便集中管理土地,推動農業規模經營。比較而言,入股有限責任公司優于股份合作社之處在于:迄今為止,我國立法沒有明確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而有限責任公司是具有獨立人格和獨立財產的法人。股份合作社的立法缺失,使其設立和運行缺乏規范的法律依據,市場地位不明,難以在各地區大規模推進。雖然針對這一難題,《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創造性地賦予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地位,①但是,從專業合作社與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性質分析,兩者雖有共同之處,也存在較大的不同。相反,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 50 個以下的股東共同投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公司法》第 3 條第 2 款及第 24 條對此有明確規定。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組成股份合作社的主體,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局限于本集體內部,對外具有開放性。企業的發展除了承包地等固定資產,還需要外部的資金投入和先進的技術支持,股份合作社模式限制了股東的類型,不利于生產規模的擴大。與之相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范圍具有開放性,允許多種出資方式,有利于引進外部資金投資和高新技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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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家庭承包經營權入股有限責任公司的前置性制度
2.1 家庭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客體
2.1.1“三權分置”政策對家庭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影響
為了解決由于限制農地流轉所引發的各類問題,“三權分置”的概念應運而生了。“三權分置”除了獲得經濟學界的解釋,還在當前我國的政策性文件中得到了支持。在 2014 年出臺的“一號文件”,2015 年出臺的“中央一號文件”和 2016 年出臺的“中央一號文件”中,中央始終堅持“堅持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村的土地承包關系、放活土地經營權、明晰三權分置的解決辦法”的改革理念。因而,在當前,農地三權分置改革從政策上升為法律規范,獲得法律規范表達,這是實現農地改革法治化的關鍵。源于經濟學界的“三權分置”是指農地的權利結構應分解為三種權利,即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土地經營權。①那么,根據“三權分置”的理論,農地權利入股的實質是農戶在家庭承包經營權流轉時僅流轉其土地經營權,土地承包權仍由農戶享有,家庭承包經營權實現權能分離。“三權分置”之土地承包權獨立該種觀點認為“三權分置”改革其實質是土地承包權的獨立,承包權是從家庭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的。家庭承包經營權所承載的社會保障功能,其根本在土地承包權之上,正是兩者的包含關系導致家庭承包經營權難以自由流轉,從而影響家庭承包經營權人權能的行使,兩者應當分離。②即家庭承包經營權應分離為承包權和經營權,農戶同時擁有這兩個權利,社會保障功能由土地承包權承載,而分離后的土地經營權作為純粹的財產權利,可以依權利人意思自治流轉,以實現土地的經營價值。此外,以這種形式分離之后,原有的家庭承包經營權作為土地經營權的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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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家庭承包經營權股權價值的確定
2.2.1 現行股權評估制度存在的問題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土地經營權作為新型的用益物權,《公司法》、《承包法》等相關法律沒有規定股權的評估制度。農民以家庭承包經營權入股有限責任公司時,對其土地經營權的評估作價不僅關系到農民可能取得的股權份額,還會影響到未來農民可能取得的財產利益。在實踐中,由于農業經營的長期性與專業性,一般的評估機構與企業股東很難對其價值做出準確估量;而如果由村集體或縣級政府進行評估,又將面臨政府管控過嚴、評估權力濫用的行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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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家庭承包經營權入股有限責任公司的專門性制度......23
3.1 家庭承包經營權入股與現行公司法的沖突與協調.......23
3.1.1 家庭承包經營權入股與現行公司法的沖突.........23
3.1.2 家庭承包經營權入股與現行公司法沖突的協調...........24
3.2 家庭承包經營權入股有限責任公司后的公司治理.......27
3.2.1 家庭承包經營權入股公司后的治理方案評析.....27
3.2.2 農民股東與非農民股東利益的協調...........27
3.2.3 優先股制度的構建.........28
3 家庭承包經營權入股有限責任公司的專門性制度
3.1 家庭承包經營權入股與現行公司法的沖突與協調
《公司法》第 24 條中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①是出于保持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目的,因為過多的股東難以維持緊密的關系。而如果允許農戶以其農村家庭承包經營權入股,結合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大部分的村莊人口都在 50 人以上,則入股后股東的人數顯然要突破公司法的規定。因此,公司法對股東人數的限制不適應農民股東的特點,缺乏針對農民大量入股有限責任公司情形的具體規定。家庭承包經營權是有期限的。根據《承包法》第 29 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經營權保持 30 年不變。在承包合同期限屆滿以后,是否會續簽,會根據該村的實際情況,存在不確定性。農戶以其家庭承包經營權入股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流轉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司的經營期限會受到承包地期限的限制。②我國立法是支持公司長久存續的,除非發生了法定的解散情形或者公司因為經營不善而宣告破產,否則,公司將永遠存在。因而,家庭承包經營權到期之后,其入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如何繼續經營將成為難題。承包地不同,入股的農民股東的家庭承包經營權剩余期限也有長有短,沒有一致性,有限責任公司如果以其中剩余期限最短的為標準,則會陷入尷尬的境地:其一,公司的其他股東都希望公司穩定長久發展,因而他們會更傾向于和承包地剩余期較長的農戶合作,這對于承包地剩余期較短又希望參與入股公司的農戶不公平;其二,根據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農業產品的不同,對土地的需求時間也不同,但是大部分的農作物生產周期都很長,如果在農作物的生長周期內承包地到期需要發生變動,從而影響公司的經營和收益,那將同時損害入股農戶與公司的雙方利益,這違背了農民入股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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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束 語
家庭承包經營權制度作為我國的農地利用制度,在農地經營和流轉中占據基礎性的地位。然而,自該制度確立以來,如何協調土地的保障功能與經濟功能一直是學理上熱議的問題。土地作為農民的生存之本,在國家社會保障體系仍然不夠完善的今天,保障價值一直高于經濟價值。經濟學界的提出的“三權分置”設想為農地入股提供了新的視角,當“三權分置”從政策轉變為法律之后,土地經營權將作為次級用益物權,實現土地的自由流轉。在未來,農戶的家庭承包經營權入股將成為土地流轉和現代化農業的主要表現形式。本文通過農地入股的實證分析,結合相關法學理論,指出現階段家庭承包經營權入股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的事實障礙和法律沖突,通過分析我國的社會環境、農業發展前景,提出了家庭承包經營權入股的一般性制度構建和入股有限責任公司的專門性制度構建。發掘土地的經濟價值,給土地“減負”。一方面要立足于我國國情,另一方面要通過實踐經驗的積累帶動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完善農地權利體系的道路上,我們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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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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