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著作權保護范圍研究
時間:2016-12-16 來源:www.bjboz.cn作者:lgg
引言
第一節 選題背景及意義
我國人口眾多,但教育資源卻相對稀缺并且分配不均衡,尤其是優質的教育資源更是極度稀缺和分配極度不均。為了力求實現教育水平的統一,就要努力使教育資源分配得更加平衡,而除了師資力量之外,其實最重要的教育資源正是最普遍最常見的教學用書,即教材作品和教輔圖書。在普遍開展的教學工作中,沒有任何一所學校可以完全脫離這兩類出版物及其衍生物進行授課,由此可以看出教材作品和教輔圖書在我國教育事業中扮演著多么舉足輕重的角色。但是曾經和諧發展的教育出版業近來卻波濤洶涌、不復平靜,而這一切正是由于中小學教材出版社和教輔出版機構的著作權紛爭所引起的。近幾年來,中小學教輔出版機構正在面臨著一場前所未有的考驗——以人民教育出版社為代表的中小學教材出版社向教輔出版機構展開了維權行動,聲明其他出版機構不得在沒有得到中小學教材出版社許可并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出版配套教輔。這場考驗之嚴峻足以影響到教輔出版社的生死存留,中小學教材出版社的維權行動已經威脅到了教輔出版業的發展,這使得教輔出版機構面臨著巨大的出版困境,不知道如何才能繼續在教育出版市場中立足。其實我們不難看出,這場維權行動的核心是教材出版社和教輔出版機構之間的利益博弈,是對市場既得利益的一場重新分配之戰,是市場占有份額的重新洗牌之爭,一切問題的根源都是為了力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如果中小學教材出版社的維權合理合法,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那么教輔出版機構就只能努力爭取許可并支付報酬,不能繼續再享有目前的優惠條件;反之,教輔出版機構就可對教材出版社的維權行動不必在意,并且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是如何更好地平衡教育出版業中這兩大巨頭之間的利益分配,是一個值得我們去深入思考和反復探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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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選題意義
教材作品是教材出版社智力勞動的成果,其所擁有的匯編作品著作權毋庸置疑。在知識經濟時代,作為付出了大量心血和成本、根據新課標要求編寫出各種不同版本的新教材、給不同地域的學校提供了更多選擇的教材出版社,理所應當得到合理的經濟回饋。但自我國著作權制度建立以來,由于在立法上始終沒有明確地規定對教材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范圍,導致應當如何保護教材作品的著作權,如何明確怎樣的行為構成對教材作品著作權的侵犯,如何合理的界定教材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范圍,教材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應當受到哪些限制這些在實際生活中現實存在的問題始終處于模糊地帶。 首先,法律規定的缺失造成了理論依據上的不明確。教材作品作為匯編作品,其保護范圍究竟應該如何判定?是否凡是體現了獨創性的部分都在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內?是否只要借鑒了教材中的內容就構成對教材作品著作權的侵犯?這些問題在學界都存在著廣泛爭議,學者們對此各執一詞、難以統一,在許多關鍵問題上甚至存在著巨大分歧。由于我國教材最先是采取指定性出版,在新課標改革后才開始由國定制向審定制轉變,造成了歷來對教材作品的著作權保護都不夠重視,目前的教材出版正在轉型時期,對其著作權的保護問題正如“小荷初現的尖角”,尚未形成系統的、全面的體系,需要繼續深入探究。而對教材作品著作權保護在理論研究上起步晚、發展慢、分歧大,造成人們對教材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相關知識十分匱乏,知其然但不知其所以然,只是意識到需要保護但不清楚應當如何保護。本文正是基于目前對教材作品著作權保護理論研究上的不足,根據教材作品自身的特殊性,從教材作品的性質認定、教材作品的保護范圍、教材作品著作權的權利限制和授權方式等多方面,對教材作品的著作權進行較為全面的系統性研究,以期能夠為教材作品著作權保護范圍問題在理論依據層面的建設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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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教材教輔著作權糾紛
第一節 教材教輔著作權糾紛由來
1949 年開始,我國的教育事業迎來了新的發展契機,我國教材出版最初實行的是國定制。國定制是指國家指定由人民教育出版社主要負責編寫及出版,各地的出版機構負責租型印刷并發行。這也就是為什么早先教材市場上流通的絕大多數都是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在當時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教材在教材市場上占據了極高的市場份額,基本處于壟斷地位。在實行國定制時,教材編寫出版等經費是由國家投入的,人民教育出版社等教材出版社只負責編寫和出版教材。而相比教材市場一家獨大的局面來說,教輔市場則是一個開放性的出版領域,各出版機構都可以自由進行出版策劃。經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的自由競爭和市場發展,在教輔市場中相對穩定的格局已經基本確定,不同地域的系統征訂市場大部分由當地的教輔出版社主要掌控著,而教輔零售市場則是民營機構競相角逐的天下。 自 1999 年我國第八次新課標改革之后,教材出版開始逐漸轉變,從原先統一編寫的國定制變成多元多本的審定制,我國教材出版也從此進入新的發展階段,由人民教育出版社主要壟斷整個教材出版市場的情況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多個教材出版社并存發展、多種教材版本有序競爭的多元化格局。“據新聞出版總署統計信息顯示,2009 年全國出版中學課本 5623 種,小學課本 5184 種,全國有百家以上的出版社涉足中小學教材出版”①。不同版本的教材作品使得學校在開展教學工作時擁有了更多選擇的可能,但與此同時也造成了教材出版市場中競爭愈發激烈。良好的市場競爭有助于優勝劣汰,淘汰掉那些品質不過關或者知識點安排不夠合理的教材作品,剩下更多優質的教材作品將更有利于教學工作的開展和教育事業的推動。有競爭就意味著有利益,沒有人愿意自己成為市場競爭中的失敗者,一場新的市場博弈就此展開,各個教材出版社在如何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方面絞盡腦汁。而向教輔出版機構主張維權,收取授權費用不可謂不是一條擴大自身利益的“捷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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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教材教輔著作權糾紛現狀
在新課標實行的大背景下,一些教材出版社對自身的著作權提出主張,認為在審定制下的教材是由出版社自己投資、編寫、發行、出版的,教材出版社針對該教材擁有著作權,其他出版單位若想依據該版本的教材出版配套的教輔圖書應當得到教材出版社的授權。根據目前各個不同教材版本所占有的市場份額及各自影響力區分,比較典型的兩家教材出版單位是人民教育出版社和仁愛教育研究所。這兩家教材出版單位一家是老牌龍頭出版單位,一家是新近崛起的出版新勢力,在市場份額和影響力上都具有絕對的優勢地位,這兩家教材出版社針對教輔出版社所展開的維權行動也是教材教輔著作權糾紛中比較典型的。 自 2005 年開始,仁愛教育研究所對多家依據其所編寫的《英語》系列教材出版配套教輔圖書的教輔出版機構展開了維權行動,多次向法院提起維權訴訟,但是由于當時仁愛教育研究所的市場影響力有限,其所展開的系列維權行動在教育出版業影響甚微,并未激起很大漣漪。人民教育出版社在維權行動上也不甘落后,人民教育出版社于 2009 年 7 月發表了一份維權聲明,其中指出,各教輔出版機構編寫、出版及發行的與人教版教材配套使用的系列教輔圖書、報紙、期刊等出版物,或者是研發、銷售、提供下載與人教版教材配套使用的電子課件、電子雜志等線上產品,若沒有事先征得人民教育出版社的許可并支付使用費用,均構成對人民教育出版社著作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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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材著作權的保護范圍 ........... 21
第一節 教輔與教材的著作權關系 ....... 21
第二節 教材著作權合理保護范圍探析 ............ 25
一 依據教材內容是否原創來衡量教材著作權的保護范圍 .......... 25
二 依據教材的不同適用階段來規范教材著作權的保護范圍 ........ 26
第四章 導致教材著作權過度保護的措施及后果 ...... 28
第一節 可能導致過度保護教材著作權的措施 ...... 28
第二節 教材著作權過度保護的后果 ..... 29
一 教材出版社單方面決定并大幅提高著作權許可費 ..... 29
二 教材出版社拒絕授權或授權標準不統一 .... 29
三 有可能造成壟斷和形成地方保護 .......... 30
四 授權條件限制過多造成教輔研發乏力 ...... 30
第五章 避免教材著作權過度保護的對策建議 ........ 32
第一節 明確界定教材著作權范圍 ....... 32
第二節 明確對教材著作權的侵權標準 ............ 33
第三節 建立教輔編寫默認許可制度 ..... 33
第四節 規范統一的授權費用標準 ....... 35
第五節 加強對教輔市場的監管 ......... 37
第六節 建立教材教輔出版協商機制 ..... 39
第五章 避免教材著作權過度保護的對策建議
第一節 明確界定教材著作權范圍
教材作品的著作權需要保護,以確保教材出版社的利益能夠得到維護。但同時又不應該過度保護,否則將會侵犯到教輔出版機構和最終消費者的利益。那么,為了避免對教材著作權進行過度保護,就需要在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教材著作權的保護范圍。 教材作品,尤其是義務教育階段適用的教科書,對其著作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作出一定程度的合理限制。教材作品由于具有社會公共屬性,因而與其他出版物有所不同。而教材作品的社會公共屬性應是處理教材教輔著作權糾紛問題中的重要參考指標,但目前我國法律對此尚無明確的規定。 本文認為,我國《著作權法》應該對教材著作權的保護范圍作出明確界定,具體來說,就是在《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對教材出版社著作權的權利限制,以避免對其過度保護而導致侵犯公共利益。就如何修改本文有如下建議:可以修改《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將“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所享有的法定許可進行擴大化,對教輔出版社出版的某些教輔圖書也可以適用法定許可。其實,國家版權局辦公室的[2003]38 號文件所提出的意見與此有異曲同工之妙。另外就是可以在第二十三條增加一條規定,規定“為了編寫出版與上述教科書配套使用的教輔而使用該教科書,只要不構成全文復制,且不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可以不經該教科書及教科書中所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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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在《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教材作品著作權的保護范圍,但是立法的缺失正是我們進行探究和思考的動力,我們應當看到無論是在司法界和學理界,都在對此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討。雖然目前各界和各學者之間意見不一,爭議很大,但正是在這樣的利益博弈和觀點碰撞的過程中,才能更好地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最終達到利益最大的公平化和立法的合理化。 隨著我國教育事業的推進,教材作品和教輔圖書所承載的社會意義將會越來越重要,尤其是在義務教育階段,教材和教輔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優質的教輔圖書是幫助學生更好地學習掌握教材知識和教師更好地進行教學工作的必要工具,所以為了推動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對教材著作權的保護范圍進行合理規范勢在必行。目前出臺保護教材著作權的相關文件,其出發點往往是好的,是為了加強對教材作品著作權的保護。但是其規定的合理性尚有疑慮,是否應當通過行政手段干涉市場的自由競爭?本文對此持否定態度,我們在確保教材出版社的著作權得到合理維護的同時,勢必要給教輔出版機構留下足夠的生存空間,才能使得教輔出版機構有機會研發出更多的優質教輔。最好的辦法是通過立法的完善對教材作品著作權的保護范圍進行合理限制和明確界定,使得教輔出版機構能夠和教材出版社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利益博弈,共同立足、有序競爭。取消限制市場競爭的行政文件,把市場參與規則的確立還給市場參與主體,才是保證市場自由最大化的根本途徑。 我們通過在法學原理上和司法實踐中的不斷摸索和探究,將最終對于如何合理規范教材作品著作權保護范圍有一個明確的結論,這也將填補我國在立法層面上的空白。我們應當看到,利益的平衡將會促進教材出版社和教輔出版機構間的互利互惠、合作共贏,而這樣的發展模式將會進一步推動我國教育事業的前進和教育出版業的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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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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