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惡意占有人的必要費用請求權
時間:2016-12-06 來源:www.bjboz.cn作者:lgg
引言
惡意占有人的必要費用請求權之承認與否系物權法的歷史遺留問題。在解釋學上,該問題被視為法律漏洞。它與民法的很多制度都有關聯。與其有關的請求權基礎之研究,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如何彌補該法律漏洞,以及進行體系化的思考、構建是立法論和解釋論都應該關注的重點。 物債二分、請求權基礎這些經典的論斷和理論,自創立以來已經成為民法思維必不可少的路徑,甚至成為了法律人思考問題的路徑依賴。由權威創設的路徑并非不容置疑,當面臨新的情況之時,我們應當對傳統的思維保持一種開放性的態度。比如有學者指出,自 19 世紀以來,物債區分理論便屢遭攻擊,至現代社會,物權債權化以及債權優位的思潮洶涌澎湃,物權與債權的傳統地位似乎發生倒置,物權似乎不成其為物權,債權似乎不成其為債權。①物債二分下,將物權定位為“財產歸屬法”,債權定位為“財產移轉法”,其意義僅在于揭示作為民法上財產權制度之“脊梁”的兩大權利制度之基本特征和相互關系,但并不具有將財產關系截然分成兩種形態,以及由此而指導建立界河清楚、互不浸潤的物權法與債權法的“特異功能”。②但是,如同民法上許多概念和制度一樣,物權與債權的區分也不過是對事物進行特定角度的定向觀察的結果,而兩個經常存在的現象注定了類似區分的相對性,尤其是連接點或過渡區域,致使物權的認定不是一種“事實判斷”(凡直接支配物之權利即為物權),而是一種法律判斷(凡法律認可其為物權者即為物權)。
既然物債二分在大陸法系內部也會面臨反思,那么請求權基礎的類型也應當保持一種開放性的態度。無因管理、不當得利這兩個處在請求權基礎序列最后面的兩種思路,在面臨現實中出現的不公平時同樣捉襟見肘。比如侵權人以自己的能力就受侵害之物變價獲得了比原市場價值更高的對價時,受害人無論基于侵權責任,還是不當得利均不可能要求侵權人“吐出”超額的部分,最后請求權基礎進行了發展,提出了準無因管理理論。英美法系同樣如此,在衡平法院的努力之下,法官創造性地發展出了擬制信托理論,這與大陸法系的準無因管理有著異曲同工之妙。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并沒有天然的、不可逾越的鴻溝。針對理論進行反思時,不得不指出,無論請求權基礎思維,還是信托理論都是各自的先賢創立的理論,這些理論成為我們的“先見”,極具誘惑力,因為可以沿著它們“順藤摸瓜”。詮釋學認為,權威是“先見”的一個源泉,但必須針對“先見”做進一步的思考,“先見”也有可能因為輕率地思考而生。①大陸法系的先賢們曾認為信托法與大陸法系的性格水火不容,但是日本、中國還是誕生了信托法。拿中國來說,學者認識信托法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信托法》生效之前,濟南法院的判例曾借鑒大陸法系的觀點將信托財產認定為受托人享有所有權,即“信托與委托的區別在于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與否”,但《信托法》生效后,外加物權法定原則,司法實踐曾一度出現了搖擺,“總體上,司法機關認為,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在信托法律關系中并不發生移轉,信托財產仍然屬于委托人所有”。②但現在越來越多的學者指出了這一“傳統”觀點的不合理,指出信托財產應在所有權問題上歸屬于受托人,③這一觀點也越來越為學界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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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緣起及展開:物權法的態度及現行解釋學思路
立法者的初衷或許是好的,但這不并符合占有法律關系運行的正常態勢,利益處理的失衡導致了法律漏洞的出現,因而成就了各種請求權基礎理論眾說紛紜的局面。只有在分析現有的理論觀點的基礎上,才能為新的解釋路徑的展開提供基礎。
一、物權法否定惡意占有人必要費用請求權
物權法在行文上否定了惡意占有人的必要費用請求權,這在價值衡量上屬于法律漏洞。正因為此,司法實踐中針對必要費用的判定和說理多有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是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物權法的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從反面解釋來看,否定了惡意占有人必要費用請求權。①除了反面解除外,從“舉重以明輕”的法理講,物權法也持否定態度。有關機構出臺的物權法條文釋義也持此觀點,并認為物權法如此規定具有一定的先進性,因為“使得法律關系更加簡化,便于操作”。② 依王澤鑒先生的觀點,必要費用、有益費用與奢侈費用,這三者的法律目的不同,法律地位亦不同: “必要費用系指保存、管理占有物通常必要的費用,如簡易修繕費、飼養費、稅捐、公寓大廈管理費、汽車定期保養費等。支出的費用是否必要,以支出時的情事,依客觀標準認定。此外,還有特別必要費用,也稱臨時必要費用,例如,房屋遭地震、汽車被洪水淹沒而支出的重大修繕費用。有益費用是指利用或改良占有物,且增加其價值的費用。奢侈費用為占有人因快樂或便利而支出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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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惡意占有人必要費用請求權的現行理論處理
法律的“偷懶”造就了理論的“活躍”,各種觀點層出不窮。在各式各樣的請求權基礎對比中,我們才能發現理論之間的優劣。學理上認為,“惡意占有人是指明知無本權,或者對有無本權存疑而為的占有;善意占有指雖然沒有本權,但誤信為有而為的占有。”③但是,“善意、惡意很難從外觀加以證明。為保護占有人,除非有相反證明占有人惡意,否則通常被推定為善意占有。”④物權法對占有關系區分善意與惡意而設定的必要費用請求權,理論界多認為其不利于物權的保護,因為占有人主觀之“善意”或“惡意”,就其本質而言,僅系占有人的知曉問題,與日常所理解的道德無關,即善意占有之“善”與惡意占有之“惡”并不直接與道德的“善”、“惡”掛鉤。況且,“多數場合下,惡意占有人非但并非‘惡人’,恰是更符合道德觀念的‘善人’。明知無約定或法律上義務而對他人物品代為照料,如修繕他人的破損房屋以免臺風摧毀、代他人飼養走失的牲畜,實乃法律應鼓勵之‘善行’。”①故從維護占有價值進而保護本權人權利的角度,物權法不應區分善意與惡意而賦予不同的必要費用請求權,因為占有物必要費用的支出最終系“借占有人之手護本權人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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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證成及發掘:惡意占有關系與擬制信托結構 ............. 24
一、惡意占有人必要費用請求權可準用擬制信托結構處理 .......... 24
(一)法律適用規則解讀 ......... 24
(二)擬制信托與準無因管理 ........... 28
(三)侵權行為請求權“優先權”說與擬制信托 ......... 32
(四)小結 ............. 33
二、 惡意占有關系適用擬制信托的優勢 .......... 34
(一)擬制信托結構受益人享有“財產隔離”利益 ..... 34
(二)優先權與“變相”優先權 ....... 36
(三)惡意占有人必要費用優先權的賦予與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均衡 ....... 40
第四章 疑惑:優先受償權會鼓勵惡意占有? ......... 43
一、受益人與受托人經濟地位的類型化區分 .... 43
(一)受益人與受托人都沒有陷入支付不能 ....... 43
(二)受益人沒有陷入支付不能,受托人陷入支付不能 ....... 44
(三)受益人陷入支付不能,受托人沒有陷入支付不能 ....... 44
(四)受益人陷入支付不能,受托人也陷入支付不能 ........... 45
二、虛幻的畫面:擬制信托與物權法是否存在適用順序 .... 45
第四章 疑惑:優先受償權會鼓勵惡意占有?
優先權制度本為債權受償順序的不公平而生,主要是救濟權利人[“對的”(right)人],惡意占有人主觀上之“惡意”雖不直接與道德掛鉤,但基于前文的論證,這只是后果導向型思維運用的結論。因此,賦予惡意占有人必要費用優先受償權依舊要面臨道德上的“拷問”。同時,在傳統思維的影響下,對擬制信托與物權法的適用順序仍有必要進行說明。
一、受益人與受托人經濟地位的類型化區分
承認惡意占有人的必要費用請求權之優先受償性,這是否會鼓勵惡意占有,從而導致社會風氣變壞?因為“人們越想獲利,則人們越不考慮道德”①。這是一個需要在法理上明確的事情。如果導致鼓勵惡意占有現象的發生,則說明該理論可能有害公平正義。“在法律擬制與公平正義的關系上,可以分為消極的底線和積極的目標,消極地講,法律擬制應當無損公平正義;??積極地講,法律擬制應作為增進公平正義的工具。”②在采納擬制信托結構的前提下,惡意占有人“化身”為受托人,在此結構中,委托人可以針對受托財產的增值部分享有優先受償權;同時,受托人針對自己的必要費用針對受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這一身份轉化正如請求權基礎的變換,法律視角的轉型,致使構成要件發生轉變。一方面,從程序啟動控制上,應是賦予受益人程序啟動權,受托人順勢、“擔便車”就相關必要費用受益。另一方面,從相關后果細致區分的角度觀察,③雙方當事人在陷入破產或者自然人陷入債務支付不能境地之時,適用擬制信托觀察優先受償是否有害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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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我國物權法否定惡意占有人必要費用請求權,不利于物權的保護。比較法均承認惡意占有人的必要費用請求權。我國司法實踐中也有判例支持了惡意占有人的必要費用請求權,只不過有的判例囿于法律規定,在說理上仍然需要借助“原物權人也同意支付必要費用”這一理由,法官沒有直接進行法律漏洞的確定和填補工作。針對一項法律事實,某個單行的法律作了相關規定,另外的單行法對此也進行了規定,兩部單行法之間未必就是全然對立的、相互區別,甚至還可能相互之間存在“超鏈接”關系。從請求權基礎和法解釋上講,一種視角應可以用來觀察另一個法律關系。合同法下合同解除后的清算關系可以通過物權占有關系觀察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與擬制信托相類似的救濟權制度是準無因管理,準無因管理是大陸法系處理利益不平衡的重要工具。擬制信托理論根植于衡平理念,為平衡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而生。二者最初的本意是救濟權利人利益的保護不足,但每個制度都有正面和側面。它們的正面是權利人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側面是相對義務人可以就自己的利益獲得一定的平衡。詳言之,準無因管理理論中,被設定為管理人的惡意占有人必須“吐出”超額“增值”給本人,但與此同時,管理人可以就相關管理費獲得清償。擬制信托的本來意義使權利人可以就擬制受托人管理下的增值、形態轉化后的部分優先受償。同時,受托人可就相關必要費用從受托物中優先受償。 從法律擬制的角度,擬制信托結構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惡意占有關系下的權利關系有可類比性,惡意占有人與相關權利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可以準用擬制信托。信托結構下,受益人可就受托物的增值受益,但與此同時,受托人可就執行信托事務支出的費用從受托物中優先受償。擬制信托的結構下,受托人的必要費用請求權,相比準無因管理,有優先受償性。優先受償權的設立是法律管制的結果,從而維護基本的社會正義。擬制信托結構與不當得利、準無因管理的原理都是解釋無權占有人必要費用請求權的思維路徑,但是信托法的視角在必要費用的優先受償性上明顯具有優勢。在具體的分析中,雖然惡意占有人可借助擬制信托結構對其必要費用優先權獲得表達,但這僅是適用擬制信托的側面,并不會“鼓勵”惡意占有。從救濟體系的發展來看,法律應提供更多的路徑供當事人自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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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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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回復請求權研究2015-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