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研究
時間:2016-06-17 來源:www.bjboz.cn作者:lgg
第 1 章 緒論
1.1 論文研究背景和意義
連帶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一個分支,伴隨著我國經濟、政治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問題也日益明顯,之所以對連帶責任情有獨鐘,主要基于兩方面原因。首先,連帶責任是保護權利人的重要武器,通過連帶將責任人緊綁在一起,使他們無法通過其它途徑對權利人造成進一步的侵犯,連帶這個繩子形成了一道重要的保障,連帶責任是對民事權利更周密的保護,具有其他權利制度無法比擬的優越性。帶責任制度的發展也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從封建時期,與社會身份的相結合,有其形成的社會基礎。封建社會沒落后,資本主義興起,個人責任形式為主導,連帶責任失去了其自身具有的優勢性,呈現出衰落的趨勢。進入 20 世紀,連帶責任終于走出困境,隨著法律由資本主義時期的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的轉變,連帶責任不僅在民法領域顯示出其重要性,在商法領域連帶責任也開始生根發芽,為日后連帶責任的發展奠定了基礎。連帶責任在實踐中被廣泛應用,但是連帶責任的相關理論研究卻處于停滯不前的尷尬處境,因此本文基于此種原因進行撰寫,這是連帶責任研究成題的第二個原因。民法通則的制定受限于當時的經濟、政治的發展水平,由此造成的影響是連帶責任的規定較為零散,形不成體系,大多學者的學術論文也只是偶爾有涉及,很鮮有著作對其做系統、成體系的分析。理論的滯后和現實中連帶責任的快速發展形成了鮮明反差,連帶責任責任在經歷了成長的陣痛后,已經充分顯示出其優越性,活躍在社會的各個領域。基于對連帶責任制度探究的原因分析,可知連帶責任制度對于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然而,針對我國目前對于連帶責任制度的研究規模較小且研究質量不高,形不成應有體系,針對問題,提出可操作性的解決方案,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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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國內外研究現狀
從國內的層面看,受我國經濟、政治、歷史發展的影響,同時由于《民法通則》在起草的過程中受當時政治、經濟環境的影響,導致現行的連帶責任制度規定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連帶責任實施起來的效果不近人意。理論界的重視程度和實際研究成果的不系統形成了鮮明對比、強烈反差。目前我國理論界對連帶責任的研究有兩本相關專著,《連帶責任的司法實踐》和《共同侵權制度研究》。雖然在相關觀點方面,兩本專著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第一本缺乏理論研究,而第二本缺乏系統性,因此如何增強理論研究,適用不斷發展的經濟、社會水平,任重而道遠。從國外的層面看,連帶責任制度主要集中規定在債法范圍,在大陸法系的德國、法國等國家在本國的民法典中的債權部分對連帶責任制度做了相應的規定,大陸法系更加注重連帶責任在立法上的規定,在程序上連帶責任制度是相對穩定的,法官依照具體規定進行裁量,相比英美法系來說,沒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核心,雖然缺少體系比較完整的民法典,但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對連帶責任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保障權利的實現是現代民法所追求的目標,民事責任作為這樣的一種法律制度,在國內及國外的民法體系中都占有了一席之地,而連帶責任制度作為保障當事人權利的一種更全面、有效的制度,亦漸為人們所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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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連帶責任概述
2.1 連帶責任的含義和特征
理論界對連帶責任的含義,一共有四種不同意見:連帶責任是指按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別對他人的民事責任進行承擔的法律制度。該觀點沒有將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補充責任進行較好區別(后文將對連帶責任與他們的區別進行詳細分析)。連帶責任的產生原因是基于違反連帶債務或共同侵權行為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觀點是極其片面的,它只狹隘的列舉了連帶責任產生的部分原因,而沒有概括出連帶責任的準確含義。連帶責任表示的是承擔債務責任是兩人以上的當事人。雖然這一定義并沒有將連帶責任和連帶債務的區別明確,但是卻從一定角度區分了連帶責任的意義。連帶債務是導致連帶責任產生的一種重要因素,它的存在是與連帶責任有著清晰界限的,多數主體中的任一主體,需要承擔全部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該觀點將連帶責任的一個特點予以展示,它劃定了債務與責任的界限,但是表達的范圍不夠寬泛。我們認為,通過對以上四種觀點的分析,可以將連帶責任的含義歸納為由于違法法定或約定義務,具有特定法律關系的多數債務人中的任意一人,都需要對債權人承擔全部給付責任,基于這種共同責任,債權人在得到補償后不能重復受償的制度。主體的多數性是連帶責任區別于普通責任的特征之一。連帶責任的主體須符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能夠單獨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承擔。單獨責任在普通責任中所占比重較大,對權利人負責的責任人主要由一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則相反,它要求多個主體對權利人負責,這是一種法律為了保護權利人的利益而創制的一種區別于以往法律的責任形式,責任主體的增多是對權利人利益的最大保護。然而,對于共同責任人是有一定要求的,即必須具有民事責任能力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能性。通常情況下,共同責任人必須具有民事責任能力,但在有些特殊情況下,可以不以民事責任能力作為判斷標準。例如;獎勵、贈與、報酬等行為,此種行為意味著當事人是純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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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連帶責任的類型
連帶責任,顧名思義,要想準確理解它的含義及類型主要是要把握連帶在這個詞中的確切含義。連帶,本義是指兩個獨立的物體,通過某種介質或途徑將它們聯系到一起,成為一個整體。那么,當把連帶責任納入到法律范疇的時候,連帶責任實質上沒有多大變化,可以歸納為在民商事法律關系中,當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責任人需要承擔責任時,連帶責任它們聯系起來,甚至是捆綁成一個整體,從而保護權利人的權益。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對連帶責任有一個更形象、直觀的了解,那么連帶責任是如何產生的,在我國理論界及國外關于連帶責任制度的研究達成了一定的共識,依照產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將連帶責任劃分為:當事人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即約定連帶責任和法定連帶責任。約定的連帶責任是指,由法律行為而形成的連帶責任的原因比較簡單,主要出于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表達的尊重。近代社會,個人從團體中解放出來,個人本位的思想在民事法律規定中充分體現,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民法中“所有權神圣”、“契約自由”和“過錯責任”這三大基本原則。①這里的“契約自由”就是意思自治在契約法范圍的體現,是民法制度賴以建立的重要基石。根據契約自由,當事人可以共同就承擔某一責任而做出選擇,選擇的前提是當事人是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選擇一旦做出便產生了當事人的連帶責任,這是由于法律認可當事人的選擇。《民法通則》第 87 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通過上述法律條文可知,法律行為可以產生連帶責任,此種法律行為既包括單方的法律行為,也涵蓋了雙方的法律行為。法定的連帶責任是指法律的規定是連帶責任能夠成立的其中一個主要因素。現如今,法定的連帶責任在法律中已經被廣泛的應用,并且在民商法和經濟法中也被頻繁的應用,這都是因為連帶責任由保障債權人安全和促進交易安全等特點。能夠承擔連帶責任的責任人范圍已經逐步擴大,具體來說,就是由簡單的個體慢慢擴大到商業伙伴和行業合作者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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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連帶責任的效力....11
3.1 連帶責任的外部效力...........11
3.1.1 權利人的請求權.........11
3.1.2 就責任人一人所生事項之效力........11
3.2 連帶責任的內部效力...........12
第 4 章 外國連帶責任制度的分析....16
4.1 大陸法系國家的連帶責任制度....16
4.2 英美法系國家的連帶責任制度....23
4.2.1 美國的連帶責任制度.........23
4.2.2 英國的連帶責任制度.........24
第 5 章 我國連帶責任制度的現狀及缺陷........27
5.1 我國連帶責任制度的現狀....27
5.2 連帶責任制度立法價值缺失........29
5.3 連帶責任制度缺乏體系性規定....31
5.4 連帶責任制度適用范圍過于寬泛........31
5.5 連帶責任制度法律表述不規范...........32
第 6 章 我國連帶責任制度的完善思路....33
6.1 調整連帶責任制度立法價值目標........33
6.2 健全連帶責任制度體系........34
6.3 調整連帶責任制度適用范圍........35
6.4 完善連帶責任制度具體規定.......36
第 6 章 我國連帶責任制度的完善思路
6.1 調整連帶責任制度立法價值目標
我們在上文中已經指出連帶責任立法中公平價值缺失的問題。通常來說,任何一個立法構思都要面臨眾多的社會問題,因此要做好目標和范圍上的充分定位,確保司法和社會上能順利推行。連帶責任制度的價值就在于目標的正確定位和權利的順利行使,但是除此之外,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兼顧所有權利人的利益,并有效提升司法訴訟效率。首先,兼顧權利人和責任人的利益連帶責任制度的不應只注重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而是兼顧各方利益。也就是說其價值定位要在利益權衡的基礎上,達成共同的權益保障。連帶責任制度在發揮自己“與生俱來”的保護權利人權利的作用外還應盡可能適當地兼顧責任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連帶責任制度的設計首先應當以連帶責任承擔為出發點和基石,然后加強特殊形態的法律規定,防止出現司法漏洞,一般情況下包括小責任人、自然損害、非經濟因素侵害等是否使用連帶責任、如何盡量由全體責任人共同承擔責任而避免發生內部追的償現象,盡量明確責任人之間的責任份額等等。其次,兼顧保護訴訟效率與權利人的利益在司法訴訟中,權利人一般情況下應當將責任人和債務人區分開來,即明確原告和被告分別是誰。我國《民法通則》第 87 條對連帶之債有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連帶責任具有內部效力的優先性,在相關責任出現時,會根據不同責任人的行為內容優先執行連帶責任。然而在內部追償的過程中很容易出現責任人不履行義務,犧牲債權人的利益保障責任人的利益,這種追償之訴往往會浪費大量審判資源。因此,只有在權利人具備正當理由時才有權利選擇起訴單個或部分責任人,若證據模糊則需要依法進行追加,并賦予其他責任人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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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連帶責任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樣,其誕生與發展都有著自己深厚的歷史和社會根源。任何一項法律制度都不是立法者憑空設計與想象的,而是經過人類針對現實中存在的問題與矛盾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總結而形成的。故而,無論從什么角度討論連帶責任制度,都不應脫離其歷史的源起與現實的價值意義。談及我國連帶責任的立法現狀與未來展望,亦不能糾結與立法層面的技術考量與邏輯推敲而忽略了其“與生俱來”的涵義。我們為此在本文開篇即分析了連帶責任制度的價值與作用,明確了其出于維護權利人的實質公平的根本內涵。這種以偏離基本責任形式和犧牲債務人利益為代價的思想反映了傳統道德倫理在法律中的影響。雖然這種對過錯人的“苛求”被其立法初衷與實質內涵賦予了合理公平的意義,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詮釋與界定連帶責任的適用是現實中需要面對的迫切問題。在具體案件的審判中,司法對法律條款進行詮釋的嘗試往往會暴露立法技術和實體的缺陷。我國立法上對連帶責任的適用限定過于寬泛與程序法上的規范缺失無疑導致了其對權利人過于偏向的保護,而不能兼顧債務人的正當權益且導致了司法公正價值的缺失。宏觀上對連帶責任缺乏總體的系統性的規劃也給司法上對其準確的適用造成不可小覷的難度。文中提及了以英美法德為代表的西方國家對相關制度的規定,由此不難發現,上述問題是成文與判例法系國家所共同面對的。但是與我國相較,英國美國在司法審判上一貫審慎的態度、德國法國在立法上對連帶責任的宏觀架構是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的。尤其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的一員,司法上的缺陷和法條解釋上的模糊除了有審判人員專業素質的因素以外,更多的應歸咎于立法技術和理念上的“先天不足”。筆者為此針對以上現實問題,為我國未來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立法提出了若干自己的淺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自我完善,良好的商業交易秩序和道德的建立離不開法律的護航。與歐美國家相比,我國現代意義的立法,尤其在民商法領域,還尤為年輕。但是正因為如此,我國的司法改革可以不受歷史包袱的束縛,對其他國家立法和司法上的一切有益經驗都可以適當借鑒并為我所用。相信未來我國未來對連帶責任的立法可以兼顧理論與現實、公正與效率,真正使連帶責任制度發揮其自身的價值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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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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