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債權人利益保護研究
引言
一、選題目的及意義
通過對遺產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的研究,發現我國《繼承法》存在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如無條件的限定繼承原則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放棄繼承的期限不盡合理導致遺產歸屬處于不穩定狀態,遺產分割情況不明及遺產實際狀況難以認定,債務清償責任方式不明確導致責任主體難認定,被繼承人遺產資不抵債時債權人利益難以平等保護等,并借鑒國外的相關經驗,提出保護遺產債權人利益的可行性建議,以修正我國對繼承人利益保護的偏重,平衡債權人與繼承人的利益,并期望為我國未來繼承法的修改提供有益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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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題意義
我國《繼承法》偏重于對繼承人的保護,而忽視了遺產債權人的利益,綜觀國外立法經驗以及我國學界理論研究現狀,未來繼承法必然會傾向于保持繼承人和遺產債權人利益的平衡。研究遺產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問題既有理論意義,又有實踐意義。
1、理論意義。首先,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仍然是上世紀八十年代頒行的,其規定非常原則、概括,并缺乏一些相關的制度,已明顯不能在現代社會發揮其原有的調整作用,《繼承法》的修改將是不可避免的。而遺產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是繼承法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研究該問題,為我國繼承法的修訂提供一些參考意見,有利于我國家事立法更加科學合理。其次,我國的繼承法規定更加傾向于保護繼承人的利益,但繼承法所應有的立法宗旨是公平地保護繼承人和遺產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所以研究該問題,有利于加強對遺產債權人的保護,協調和平衡繼承人與遺產債權人的利益。再次,我國正處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歷史時期,社會的和諧穩定、安定團結具有重要意義。研究遺產債權人利益保護,完善相關法律,減少遺產債務糾紛,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2、實踐意義。由于法律規定的不完善,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就會遇到一系列難題。研究遺產債權人保護問題,明確遺產債務的范圍、遺產債權人權利救濟制度、遺產債務清償的順序與時間等具體問題,可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為法官的審判實踐提供指導。另外,研究遺產債權人利益保護的理論和實踐問題,有利于指引當事人正確處理遺產繼承和債務清償問題,減少糾紛,幫助遺產順利處理的同時保障遺產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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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一)國外對遺產債權人利益保護的規定
1、大陸法系對遺產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大陸法系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的制度和內容來體現對遺產債權人的保護。第一,采取直接繼承制度,即被繼承人死后,其遺產直接轉歸繼承人,債務也由繼承人承擔。F01大陸法系多數國家( 地區) 建立了接受和放棄制度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如:德國F12、日本F23、意大利F34等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的規定F45,繼承開始以后,繼承人享有選擇權,繼承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選擇無條件直接繼承(無限責任繼承)、有條件接受繼承或者放棄繼承,如果繼承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明示選擇,則推定為無條件直接繼承。如果繼承人有某些特定的不正當行為,民法為表示制裁,規定有強制的單純接受繼承,不允許該繼承人享受限定接受的利益,而必須負無限繼承的責任。如果選擇有限責任繼承,還須遞交忠實準確的遺產清冊。第二,通過遺產管理制度來對遺產債權人加以保護,如瑞士、德國。而日本則賦予了債權人遺產管理申請權來維護遺產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此外,瑞士和德國還規定了遺產債權人的催告和遺產債權的申報制度,這對于遺產范圍的確定有重要意義。第三,通過具體的限定繼承制度加以體現。大陸法系國家中,限定繼承又分為有條件的限定繼承和無條件的限定繼承。前者必須遵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如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作出表示,制作忠實準確的遺產清冊,無欺詐債權人的行為等,才能享受有限責任繼承的利益。法國、日本、德國、瑞士、意大利等國均采取此種立法例。F56無條件的限定繼承,是指法律沒有規定限定性的條件,繼承人只要沒有放棄繼承,就按有限責任的原則繼承遺產,我國現行法即采取此種立法例。
2、英美法系對遺產債權人利益的保護。英美法系國家采取間接繼承制度,即繼承開始后,遺產不是直接轉歸繼承人,而是由獨立的遺產法人負責管理,遺產管理人在繳納稅款、清償債務以后,剩余遺產才能依照法律規定或遺囑的指定分配給繼承人F67,這一制度本身就確保了遺產債權人的利益,不過這種制度對相應的司法條件要求很高,在操作中要占用很多的司法資源。對于限定繼承問題,美國實行的是絕對的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僅在所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對死者的債務負有義務,不對超出遺產價值的債務負責。這一點與我國相同,但英美法系國家實行普遍的遺產管理制度,其遺產管理制度保證了限定繼承原則的貫徹實施,其對遺產債權人保護的力度遠比我國要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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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內研究現狀
1、立法及司法現狀。在有關遺產債權人利益保護方面,我國能依據的只有1985 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與債權人利益保護有關的規定概括起來主要有幾下幾點:第一,我國繼承法采直接繼承制度;第二,我國繼承法采用無條件有限責任繼承原則,繼承人在遺產范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予以清償,對于超過遺產的部分,不負清償責任;第三,繼承人可以選擇接受或放棄遺產的繼承權,在選擇放棄繼承時對于遺產債務不負清償責任;第四,遺產范圍為被繼承人遺留的積極財產;第五,在遺產處理順序中,先清償遺產債務,債務清償優先于遺贈的執行;第六,遺產分割后清償債務的順序為先由法定繼承人分得的遺產進行清償,不足部分由遺囑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清償;第七,規定了必留份,即債務清償前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這些規定看似全面,但較為粗簡、概括,可操作性不強,遠遠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求。現實生活中繼承債務糾紛往往較為復雜,通常是繼承問題、遺產確定問題、債務清償問題交雜在一起。在司法審判中,很多問題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被繼承人債務的認定、遺產實際狀況的確定、每一責任人應當承擔多少清償責任、遺產債權人債權得不到清償的救濟等,這些問題的解決都有賴于理論的發展和法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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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遺產債權人利益保護的比較法觀察.....24
一、大陸法系對遺產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24
二、英美法系對遺產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28
三、遺產債權人利益保護國外立法的評析 .......30
(一)大陸法系國家.......30
(二)英美法系國家.......31
第四章 完善我國遺產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建議...32
一、從完善繼承方式的選擇角度保護遺產債權人利益 .......32
(一)采取有條件的限定繼承制度.....32
(二)全面規定繼承的接受和放棄制度......33
二、從完善遺產處理角度保護遺產債權人利益 ...34
三、從完善遺產債權人權利救濟角度保護遺產債權人利益 ...37
四、從完善遺產債權人訴權行使角度保護遺產債權人利益 ...39
四、從完善遺產債權人訴權行使角度保護遺產債權人利益
上述幾節闡述了從制度、實體權利及權利救濟方面加強保護遺產債權人利益的建議,但有些情況下遺產債權人利益保護的需求仍然不能得到滿足,如債權人債權未到期、情況緊急來不及提起訴訟、債務人死亡又無人繼承等情形下,債權人主張權利往往會面臨一系列困難。要解決這些問題,還需要從保障遺產債權人訴權行使的角度對遺產債權人給予全方面的保護。
(一)保障遺產債權人債權清償之訴的行使
在提起清償之訴時,如果被繼承人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則只需按照普通合同之債處理即可。但如果被繼承人的債務履行期未滿,而債權人又擔心遺產被分割,其債權到期時無法獲得清償,此時債權人往往面臨該采取何種措施保護自身利益的煩惱。很多債權人希望能夠在其債權未到期時提起清償之訴并獲得法院支持,但現實中這種期望還無法實現,很多學者也對這種期望持否定態度。理由是履行期屆滿前,債權人享有的是期待權而非現實的債權,給付之訴要想獲得訴訟法上的支持,前提是存在實體法上的請求權,但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并沒有實體法上的給付請求權。但是被繼承人債務清償之訴不同于普通的債務清償之訴,前者的情況是債務人死亡,不可能有新創造的財富出現,債務清償的擔保只能是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被分割給繼承人后必然會造成其擔保能力下降,若仍要求債權人所以,建議賦予債權未到期的債權人提起債權清償之訴的權利,為防止債權人濫用該項權利,可要求其提交一定的保證金。當然,在具體清償債權人的債權數額時,應除去實際清償日期至債權到期日這一段時間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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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正值我國繼承法亟待修改之際,許多學者研究現行繼承法的缺陷,并給出建議,但他們往往是從繼承法全局考慮,提出對繼承法整體修改的意見,真正從遺產債權人角度分析問題并給出建設性意見的學者還是微乎其微。本文以遺產債權人為核心,希望從宏觀制度角度為遺產債權人建立一個全方位的保護體系。在從立法、司法實踐兩個角度具體分析并總結出我國遺產債權人利益保護存在的問題后,對比分析國外規定并借鑒國外經驗,最終從制度、實體權利、權利救濟、程序權利等不同視角提出對遺產債權人進行全方位保護的建議。受個人學力所限,對該問題的研究可能還較為粗陋,希望后人能夠進行更深入透徹的挖掘,也希望我國未來繼承法在平衡各方利益關系時,能對遺產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給予更全面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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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