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個人破產制度對我國大陸地區的借鑒
時間:2016-03-12 來源:www.bjboz.cn作者:lgg
一、個人破產制度概況
(一)個人破產制度背景介紹
在歷史發展的長河中,我們追溯破產法律制度的源頭就會發現,最初的破產制度是只適用于個人的,即破產法律制度起源于個人破產制度。'隨著經濟的深入發展,民事主體也呈現出多樣性,進而推動了法人有限責任制度的建立。為了維護民事主體參與經濟建設的積極性并且能夠很好地退出市場,這才將破產制度也適用于法人。通過不斷地發展和完善,個人破產制度們然己經成為當今許多經濟發達國家的一項重要的民事制度,在捍衛市場主體平等公平地參與市場經濟和退出市場經濟方面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仔細考察當今發達國家及地區的破產立法,均將個人破產制度入法,例如,英國、德國、美國、澳大利亞以及我國香港、臺灣地區都把個人破產制度納入其破產立法之中,意在保護誠實善良的債務人免于終身負債。從個人破產制度的起源和各國成熟的實踐中看,該制度是組成破產法律制度不能缺少的一個部分。目前,關于破產法的適用范圍,主要有以下三種立法模式:第一種是一般破產主義的立法模式,該種立法模式的宗旨是:凡是不能清償債務的人無論其是否從事商事行為,都可以適用破產程序。如英國、美國、德國、日本等國。第二種是商人破產主義的立法模式,該種立法模式主張破產法律制度只適用于商法人和商自然人,即以營利為目的而從事商事活動的人。但是對于一般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執行,仍然適用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加以解決。例如,意大利、比利時等國。第三種是折衷破產主義,該種立法模式主張無論是商人還是非商人都可以適用破產法,但是兩種主體適用的破產程序是不同的。例如,西班牙,葡萄牙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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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破產制度的含義及立法考量
1.個人破產制度的含義
個人破產制度,是指個人作為債務人一方,在無法償還到期債務時,由債務人本人、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經由法院宣告其破產并將其全部財產公平地分配給所有債權人,債務人按照規定被獲準后就其不能清償的部分予以免責的法律制度。個人破產的適用主體應當包括普通自然人和商自然人的破產。
2.個人破產制度的立法考量
(1)發達國家目前針對個人破產制度總的立法考量
發達國家通常都建立了個人破產法律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平等的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這也是個人破產制度歷經多年經濟發展的洗禮之后,對破產法律制度做出的一個偉大貢獻。個人破產制度實際上是在債務人出現履行不能的時候,依然保護債務的履行。換言之,個人破產意在保護那些誠信善良的債務人,使他們不至于因暫時商行為的失敗或個人債務的拖欠而被暴力追債、家破人亡,通過個人破產制度為他們提供基本的生存空間,并能夠使他們擺脫沉重的債務危機,重新開始自己的生活。正因為有個人破產制度的存在,使那些身負沉重債務的個人可以通過該程序,依法免除一定債務,使其能夠重新“無債一身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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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個人破產制度概述
(一)香港個人破產制度的歷史淵源及可借鑒性分析
歷史上,我國香港地區曾經一度淪為英國的殖民地,香港的破產法律也深受英國的影響。英國的破產法,深受以古羅馬法作為基礎的商業習慣法的影響,并結合實踐逐步創立。英國破產立法的早期,通常只適用于商人,且具有有罪破產的特點,比如偽證罪,盜竊或隱匿財產會被判重罪。而誠實的披露其全部財產并且遵守相關規定者則可以獲得法院簽發的解除債務證書。隨著英國經濟社會的發展,1861年頒布的破產法的主體范圍擴大到所有的債務人。1913年英國對國內相關破產立法進行了全方位清理,并且頒布施行1914年破產法。該部破產法歷經數次修訂于1985年被廢除。1986英國把公司法,破產法和其他附屬立法的部分組合成一個獨立的統一的破產法,法律體系完備,一共分為三組。第一組是關于公司破產的相關規定,第二組是關于個人破產的相關規定,第三組是其他有關破產的規定。在沿用過程中數經修訂,一直沿用至今。6在英國,公司破產和個人破產適用兩套程序,通過實行自愿破產與強制破產相結合的形式來實現。英國釆取一般破產主義的立法模式,凡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都具有破產能力,而且,英國于1705年首創破產免責制度,對于具備一定條件的破產者以法院命令的形式免除其不能償還的剩余債務。它的目的是通過給予債務人一定的免責利益,使債務人能夠更好的配合債權人公平的實現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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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個人破產制度的特點
香港《破產條例》對于破產能力采用的是一般破產主義立法模式,即不管是否為商人,只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適用《破產條例》。可以適用該條例的情形有:其一,該債務人在香港;其二,其人常住本港或者有寓所在港者。由于香港有完善的社會保障法,這使破產人基本生活得到了很好的保障。香港《破產條例》采用列舉主義規定個人破產的原因,"具有直觀和簡潔的特點,可以使破產原因一目了然,便于直接適用,防止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為《破產條例》的適用提供了更加規范和嚴格的標準。但同時由于列舉法不可能窮盡破產原因,因此又有一定的局限性,無法囊括不斷變化的新破產形式,在運用上也比較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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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大陸地區多年來個人破產制度缺失的原因...........15
(一)傳統思想的束縛..........15
(二)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和個人信用制度不健全..........15
1.缺乏統一的公民個人信用征信平臺..........15
2.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尚未完全建立..........15
(三)缺乏完善的信貸監督制約機制..........16
1.我國大陸地區個人信貸業務高速發展..........16
2.缺乏有效地信貸風險防范手段..........16
四、我國大陸地區個人破產制度構建建議..........17
(一)個人破產制度在我國大陸地區建立需要一個過程..........17
1.相關配套制度..........17
2.我國國際交往的日益加深會促進該制度的構建..........17
3.我國大陸地區信貸業務的高速發展最終需要個人破產制度的介入..........17
(二)對未來我國大陸地區構建個人破產制度的建議..........18
四、我國大陸地區個人破產制度構建建議
(一)個人破產制度在我國大陸地區建立需要一個過程
中國要真正實施個人破產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個人破產法律制度,另一方面還要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相關配套制度:笫一是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的完善。只有這樣,才能更加有效地區分個人財產,防止同家庭財產等相混淆。第二是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第三是完善破產欺詐及破產犯罪立法。如果破產程序中債務人有隱匿財產,偽造證件,虛假陳述等行為,可以據此依法追宄其法律責任。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參與經濟活動的情況越來越多,個人的消費借貸等活動也越來越普遍,然而中國目前只有企業破產有法律依據,個人破產卻無法實現,顯然是不公平的,這也不利于個人對經濟參與的積極性。國際化交流的加深需要建立與國際法律發展趨勢接軌的個人破產制度。倘若個人破產制度缺失,就會使很多在華投資的外國個人投資者對中國的投資退出機制失去信心,在對外經濟交往中,將面臨難以解決的法律糾紛,"導致適用法律的不公平,從而影響中國整體的投資環境,不利于經濟的平穩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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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針對我國大陸地g目前缺失個人破產制度的現狀,借鑒英國和我國香港地區的立法實踐,同時結合導師的指點,可以有針對性的提出適合我國國情的具體措施。目前,我國大陸地區個人破產制度缺失主要是由于傳統思想的制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不健全、缺乏相配套的信用制度、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原因,要在我國大陸地區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需要一個過程。針對這樣的現實,應該在基本國情基礎上分階段、分步驟實行個人破產制度,首先可以實行折衷破產主義,等待條件成熟再進一步實行商人破產主義乃至一般破產主義先在沿海發達城市作試點,并逐步推行。這樣有利于個人破產制度的有序推進,促進市場經濟的平穩健康運行。當然,一項新的法律制度的構建和運行,需要各項相關制度的互相支撐才能發揮作用,而新制度的構建過程中也ft定會有各種不同的聲音,或反對或支持。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國際化的大環境,呼吁個人破產制度在我國的建立,并且從我國當前消費特點以及相關方面的實際發展情況來說,單純的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已經越來越局限,在執行方面也受到了極大的挑戰,難以單方面發揮作用,而由此引發的社會執行難,暴力討債、逼債,甚至犯罪等現象屢見報端。當前,社會正處于深刻變革時期,社會經濟的和諧穩定,市場的平穩發展,對于我國的發展來說至關重耍。個人破產法作為發達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一項法律制度,在保障誠實債務人公平的退出市場方面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社會發展的大趨勢呼吁這樣一部法律在我國大陸地區的制定和實施,從而適應國際國內發展的各種需要,也使我國經濟發展能夠更快的同國際經濟融為一體,避免在此過程中無法解決的尷尬法律糾紛。相信如果能夠將個人破產制度分階段分步驟的引入,再加以本土化的改造,我國大陸地區執行難案件將會在極大程度上得到很好的解決,民眾也會切身體會到這項制度的精彩之處。同時,該項制度的引入也會更加促進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使國際社會更加信任中國市場退出機制,能夠放心的參與中國市場經濟,這無疑會大大促進我國各行各業的發展,增進對外民間交流,維護國際金融體系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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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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