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業務對商業銀行盈利能力影響探討
本文是一篇國際金融論文,本文以2010-2022年我國上市的30家商業銀行為研究對象,將商業銀行的盈利能力水平作為被解釋變量,通過總資產收益率(ROA)進行衡量;
第一章 緒論
1.1研究背景
碳排放交易的概念首次提出于2011年。隨著《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等國際氣候協議的相繼簽署與生效,“碳交易”與“碳金融”等相關概念應運而生。為全球碳交易市場的建立與壯大奠定了基礎。2020年9月,于第75屆聯合國大會期間,習近平主席向國際社會鄭重宣布:“中國將提高自主貢獻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
碳金融的核心機制在于碳市場的構建,其通過碳排放配額(Carbon Emission Allowances)與項目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s)為基礎,開發出一系列金融工具并進行交易活動。雷鵬飛和孟科學(2019)提出這一過程旨在協助高排放企業有效管理其碳排放配額,并通過市場機制激勵企業提升減排量,進而推動整個社會的低碳轉型。劉若琳和馬左崇驥(2020)指出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碳金融業務主要集中在綠色信貸、節能環保服務貸款、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以及碳金融中間產品等領域。在此基礎上,商業銀行積極設計并推出碳金融產品,取得了顯著的經濟與環境效益。2017年6月末,我國主要銀行的節能環保項目和服務業務的不良貸款余額為241.7億元,不良率水平為0.37%,比其他各項貸款不良率約低1.32個百分點。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末,我國金融機構本外幣綠色信貸規模突破11.5萬億元人民幣大關,較同期其他信貸品種呈現顯著增長態勢,增幅達4.3個百分點,體現出綠色金融體系的快速發展趨勢。其中,興業銀行每年的綠色貸款高達2萬億元人民幣,為1.9萬家企業提供了金融服務,在融資余額和客戶數量方面實現了“兩個一萬”的中期發展目標。數據表明,興業銀行集團旗下多家專業金融機構在綠色金融領域表現活躍。根據公開披露信息,其控股的興業基金管理公司、興業金融租賃公司以及興業國際信托公司在該領域的融資規模分別達到112.90億元、380.59億元和50.89億元,且近年來保持穩定增長態勢。另據招商銀行年報顯示,截至2020年末,該行綠色信貸總余額已突破2000億元大關,達到2071.33億元,資金主要投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低碳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等重點環保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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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目的和意義
1.2.1研究目的
(1)闡明碳金融對商業銀行盈利能力影響的機理。本文在總結和梳理國內外學者對于碳金融領域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以碳排放權交易理論、可持續發展理論、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和外部性理論為理論支撐,對商業銀行參與碳金融活動的機理進行深入分析,探討其在碳交易市場環境下對盈利能力的影響。
(2)實證分析碳金融業務的開展對國內商業銀行盈利能力的影響。本研究選取2010年至2022年期間我國30家商業銀行的年度數據作為分析樣本,構建實證分析框架,運用雙重差分模型(DID),系統探究碳金融業務對商業銀行盈利能力的影響,同時進一步剖析影響機制。
1.2.2研究意義
(1)理論意義。碳金融是目前學術界的熱議話題,雖然國外學者很早就開啟了對碳金融的研究,但國內對碳金融的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尤其自碳交易政策實施以后,目前國內對碳金融的研究大都圍繞碳排放、碳交易試點城市經濟增長狀況和理論研究等,還未在銀行碳金融業務領域建立起科學的研究體系。因此,本文以支持“雙碳”目標達成的主要金融服務主體——國內商業銀行為例,從金融的角度挖掘碳交易政策下,碳金融業務的開展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同時,本文所探討的相關實踐與策略可為眾多其他金融機構開展碳金融業務提供的經驗參考,進而為我國碳金融業務的整體優化與深化發展貢獻積極力量。
(2)現實意義。本文通過具體的數據分析中國商業銀行的行業現狀、碳金融業務的開展程度、碳金融產品等,基于我國碳金融業務發展現狀,本文最終針對中國商業銀行未來走向,從政府與銀行兩個維度提出相應建議。一方面增強中國商業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對碳金融業務發展的關注與投入力度,推動碳金融業務在金融領域獲得更廣泛的重視與積極發展,另一方面可以改善中國碳金融所面臨的發展深度與廣度不足等問題,助力早日實現“雙碳”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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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碳金融業務對商務銀行盈利能力影響的理論分析
2.1基本概念
2.1.1碳金融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出,廣義的碳金融涵蓋為減碳控排行為提供融資與支持服務,推動實體經濟實現綠色低碳轉型的各類金融服務。狹義的碳金融則特指指圍繞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體系展開的投融資行為。這類經濟活動以促進減排增效為核心目標,通過碳配額分配機制和碳信用認證體系等市場化工具,為相關主體提供資金配置服務。其本質是以碳排放權作為基礎資產開展的各類金融創新活動。碳金融的產生源于對溫室氣體等污染排放的限制性要求。在該框架下,各國被分配了一定的碳排放配額。王淑華沈家壯(2021)認為當某國難以完成其減排任務時,碳排放額度的交易機制允許其通過市場機制從超額完成任務的國家購買剩余的碳排放配額,以滿足自身的履約要求。陳游(2009)認為碳金融作為應對溫室氣體過量排放所催生的新興理念,在我國金融機構運作過程中,需要開發出與之匹配的金融產品與服務,這樣可以更好達到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減排的目的,實現低碳生活。李東衛(2010)認為碳金融的核心是發揮市場在優化環境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石作用。陳智穎等(2020)提出碳金融所涉范疇廣泛,包含為綠色建設項目提供的信貸支持,針對低碳經濟推進、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展開的直接投融資行為,碳排放權及其各類衍生產品的交易活動,以及其他諸多以管控和削減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環境代價為目標的金融實踐。其具體表現形式多樣,涵蓋碳期貨、期權等碳排放信用衍生產品的交易,機構投資者與風險投資積極投身的碳金融業務,還有基于配額體系和減排項目的碳交易等關鍵領域。李鳳穎和孫文嘉(2022)認為碳金融通過金融資本的介入推動環境權益的優化與提升,借助金融工具與市場機制,實現碳金融產品及其衍生品的交易與流通。Labatt(1991)將碳金融概念分為廣義和狹義兩方面,從廣義上講,碳金融指的是減少碳排放、維系氣候穩定態勢的綠色金融活動;從狹義上講,碳金融則是在面臨環境風險時,借助金融工具實現風險轉移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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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是指商業組織在實現經濟目標的過程中,除應遵守對投資者和雇員的法定責任外,還應當兼顧利益相關方的權益,包括產品使用者的安全保障、所在地社區的可持續發展以及生態環境的保護義務。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在運行過程中更加注重強調對環境、消費者以及社會的貢獻。1924年,美國學者謝爾頓(Oliver Sheldon)提出,企業經營者應當承擔滿足產業內外各類群體需求的責任,并強調此類責任包含道德層面的考量,這一觀點被視為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起源。“企業的社會責任義務”觀點最早由“企業社會責任之父”Howard R.Bowen在20世紀50年代提出,即商人的社會責任意指其有義務依據社會目標與價值取向來制定政策并作出決策。盡管社會責任并非解決社會問題的萬能方案,但它包含了指引企業未來發展的重要原則。后到60年代,Keith Davis提出,“商人在進行決策或實施行動時,其動機至少部分超越了企業直接的經濟或技術利益考量。”Donaldson和Dunfee(1999)提出,企業與社會之間存在著一種契約性的關聯:社會有義務為企業的發展營造有利條件,而企業則需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碳排放交易制度源于經濟學家提出的排污權交易理論。Coase(1960)指出,在產權明確界定的條件下,交易雙方可通過市場機制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基于科斯定理, Dales(1968)提出政府作為環境資源的所有者,可將排污權分配給排放主體,并允許其在排放者之間進行交易,使得減排成本較高的企業能夠從減排成本較低的企業處購買排污權。關于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在微觀層面對企業價值的影響,學術界尚未達成共識。部分研究表明,碳排放交易機制對企業價值產生正向作用。Oberndorfer(2009)研究發現歐盟碳配額價格波動與上市公司股價回報率存在明顯的正相關關系。另一方面研究認為,碳排放補貼政策可能導致企業市場估值下降,或對其價值不產生實質性作用。Brouwers等(2016)的研究顯示,企業實際碳排放量若超過配額,其股價將呈現下跌趨勢; Abrell等(2011)的研究表明,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對企業盈利水平的影響并不明顯, Benz和Trck(2009)提出,較高的排放權價格會制約企業的現金流預期,進而對政策執行區域的經濟發展造成負面效應。Wang和Lei(2016)的研究表明,多數中國企業對2017年實施的碳排放交易機制持觀望態度,將其視為提升社會形象和履行社會責任的手段,而非有效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實質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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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碳金融業務與商業銀行盈利能力現狀...............18
3.1碳交易政策 ...................................... 18
3.2碳市場的發展 .................................. 19
第四章 碳金融對商業銀行盈利能力影響的實證分析................31
4.1樣本選取與變量說明 ...................... 31
4.1.1樣本選取與數據來源 ............................. 31
4.1.2變量定義與說明 ...................... 31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50
5.1結論 ................................ 50
5.2建議 ................... 50
第四章 碳金融對商業銀行盈利能力影響的實證分析
4.1樣本選取與變量說明
(本文選取2010年至2022年我國的30家上市商業銀行數據進行研究,選取原因如下:第一,為考慮樣本全面性和綜合性,選取樣本中包括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等6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中信銀行、中國光大銀行、招商銀行等8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上海銀行、北京銀行、江蘇銀行等20家城市商業銀行,滬農商行、蘇農銀行、瑞豐銀行等6家農村商業銀行和無錫銀行、蘭州銀行、貴陽銀行3家其他區域性銀行,銀行性質多樣化,城市覆蓋面廣,盡可能減少城市、銀行性質等帶來的異質性,以提高數據可參考性。第二,樣本選取2010-2022年份,主要是因為我國商業銀行數據從2010年以后規模趨于統一,全面性和質量顯著提高,有利于進行研究,2022年是目前所能獲得全面數據的最近年份。
數據來源主要為各商業銀行官網發布的年度報告、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綠色金融專項報告,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局數據報告、Chioce數據庫、Wind數據庫等。使用stata18、spss和Excel2019處理樣本數據,對于部分缺失數值運用多重插補法進行填補。
國際金融論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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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5.1結論
本文以2010-2022年我國上市的30家商業銀行為研究對象,將商業銀行的盈利能力水平作為被解釋變量,通過總資產收益率(ROA)進行衡量;以建立碳試點政策時間2013年為基準,將是否參與碳金融業務為條件將銀行分為實驗組與對照組,建立交互項did作為解釋變量;將總資產規模、綠色信貸余額、資本充足率、凈息差、成本收入比率、不良貸款比率、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以及資產負債率等指標作為控制變量納入模型,使用stata18、spss、Excel軟件對有關變量進行缺失數據填補、描述性統計、相關性檢驗以及多重共線性檢驗,而后利用DID模型分析碳試點政策建立前后商業銀行盈利能力的水平變化,接著將非利息收入占比(NIIR)作為中介變量對影響機制進行分析,最后進行穩健性檢驗證明本次模型效果良好。基于此,本文得出以下結論:
(1)本研究通過實證分析證實了碳金融業務的開展能夠有效提升商業銀行的盈利水平,這一結論與現有文獻中理論與案例分析關于碳金融與銀行績效關系的研究成果相吻合。碳金融作為綠色金融體系中的關鍵組成部分,其核心目標是通過市場機制實現碳排放的減少,并為金融機構開辟新的盈利途徑,但也可以看到我國碳市場起步較晚,碳金融業務對商業銀行盈利能力的影響雖然顯著但作用較小,需要持續推進,尋找更有效的開拓方法。
(2)碳金融業務是通過影響商業銀行的非利息收入占比而提升商業銀行的盈利能力。具體而言,碳金融業務的開展為商業銀行開辟了新的收入渠道,提供了新的利潤增長點,豐富了銀行的金融產品類型,拓展了銀行的收入渠道,改善了資產結構、增強風險管理能力等途徑,提升了銀行的盈利潛力。經過粗略計算,碳金融業務在影響商業銀行盈利能力的過程中,非利息收入占比的中介效應占比是44.54%。
參考文獻(略)